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性金融商品不断出现,其结构和功能越来越复杂,并逐渐走向大众的日常生活,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充足的投资机会,但其高风险性和复杂交叉性也使投资者权益面临挑战。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市场被分割、监管被分割,金融产品要按照金融机构来区分。现实中混业经营下,不同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性金融商品具有相同功能,但按照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适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各行业也制定不同的发行规范、信息披露等,使投资者购买同类产品却因行业分割不能得到统一保护。我国立法中应引入金融投资商品,并进行类型化整合,建立以横向规制为特征的《金融投资商品交易法》,以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出处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8年第1期79-118,共40页
Financial Servic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