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禮·地官司徒·載師》將城邑概分爲公邑與采地,采地主可世襲采地,亦可管理采地之土地、人民與財産。西周金文證實,諸侯對其域内土地或城邑僅是佔有,周天子仍具“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之所有權,時至春秋時期亦復如是。然隨時間推移,春秋諸侯逐步擴張權能,對其域内土地或城邑之管領,漸由法理佔有轉變爲實質所有。諸侯不僅可自行將土地或城邑分賜卿大夫,更可不經周天子同意而進行土地分换。春秋卿大夫采地受於諸侯,既然諸侯對其域内土地或城邑僅是佔有而非所有,卿大夫對采地之管領亦是佔有。然春秋中期之後,卿大夫對采地之處分亦類同諸侯,不僅將采地之土地或城邑分賜家臣,亦見不經諸侯同意,私自轉移土地或城邑予其他卿大夫或貴族之情事。由此可證,春秋卿大夫采地屬性亦逐步由法理佔有過渡爲實質所有。
出处
《经学文献研究集刊》
CSSCI
2018年第1期53-79,共27页
Journal of the Studies on Chinese Classics and Liter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