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法学中'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的内容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或者说有了一个重大的补充:战前,行政法学讲'法治',主要是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战后,行政法学讲'法治',除了继续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外,另以重点讲'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为什么会有这一变化呢?行政自由裁量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为什么要加以控制?我国行政管理中存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不应加以控制?应怎样加以控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44-50,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