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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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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林函策字[2005]2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机构地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处
《国家林业局公报》
2006年第1期23-23,共1页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局
法定职权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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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J]
.农村实用科技,2003(4):6-7.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J]
.司法业务文选,2004,0(34):34-3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J]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0(4):11-16.
国家林业局公报
2006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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