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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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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函》(林函策字[2005]2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处 《国家林业局公报》 2006年第1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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