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敦煌吐鲁番的42份涉及悔约的买卖类券契文书分析后发现,唐五代民间对违约行为有罚金、杖责及阴遣等几种处分方式,这种对违约的财产性处罚和表现出的谴责性特征等,都反映出唐代买卖券契中的违约条款的性质属于一种违约责任,这类条款存在的主要目的不是担保契约中债的履行,而是确定在发生违约之后,违约方所应该承担的以民事财产责任为主的责任,且这种责任具有明显的过错谴责性,过去研究中将敦煌吐鲁番券契中的违约条款定性为契约的担保是不妥当的。唐五代违约条款的设定还体现出古人契约订立中"实用理性"等文化特征,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2年第1期238-251,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