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 ,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属性和手段属性、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 ;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补正由法律明确规定 ,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相对单一 ,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为契机全面建构中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制度。
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