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特殊性,使得环境法中的诸多问题在传统法学中难以找到合理性,环境法也因此突破了传统法学的一些条条框框而自成特点。环境法与传统法学的冲撞,体现了当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即立法价值的多元化、公私法领域的交融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协同等。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84-86,89,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