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不断加大,债权人委员会在银监会的推动下衍生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这一自治性协调机制,用于对困境企业债务的处置。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在性质、目的等方面不同于破产法意义上的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缺乏法律保障、成员代表性不足等问题。从肥矿集团债务重组项目的成功运作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提级组建、主席行尽责及引入中介机构服务等经验值得借鉴。因此,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应通过债权银行提高认识、将债委会纳入内部日常管理体系等措施,来进一步优化金融债委会的运作。
出处
《农村金融研究》
2019年第9期42-46,共5页
Rural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