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的基础教育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政策、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管理和检查的权利都归地方所有。基础教育各级学校主要由市、县乡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尽管近年来我国对实施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但时至今日,“如何理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教育管理权力下放的同时,使地方政府能更有效地监控教育质量,并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问题依然在相当范围内在相当程度上困扰着我们。 本文将在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的教育评价体系的介绍及其运作机制的剖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改革的现实。
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21-24,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Education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