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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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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1994年,我与丈夫及其父母承包了村里0.4公顷水田.1997年,经村民委员会动员,我们又承包了本村荒芜的0.2公顷水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00年,我和丈夫筹集资金,在承包的0.6公顷地上种植大棚蔬菜,收益较好.2000年及2001年,我丈夫的父母相继去世.2002年夏天,我丈夫因车祸身亡.当年10月,我承包的0.6公顷水田中有0.4公顷被划入集镇建设征用范围.
出处 《湖南农业》 2003年第6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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