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进入风险社会以来,人类便生活在风险不确定的阴影之下,食品安全事故屡屡以民众预想不到的方式发生着。鉴于传统刑法调整手段的滞后性以及食品安全犯罪关涉法益的重大性,传统刑法必须应势而变。超新过失论以及抽象危险犯的引入,是刑法调整范围扩大化与调整手段提前化的表现,且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无疑也是创新且有效之举措。但是,为了防止调整范围的过于扩大和调整手段过于提前,必须对其理论进行适当限制。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1期203-220,共1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社会转型与刑事法律观的调整研究”(项目编号:2010XZYJS1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