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入刑"以来,我国的醉驾肇事案件数量大为降低,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最高法提出"醉驾不得一律入刑"后使得人们对醉驾行为到底应否认定为犯罪产生了巨大争议。笔者认为,"醉驾入刑"仅是解决了醉驾应否犯罪化的问题,而具体行为的司法认定只有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基础理论问题才能予以科学界定。首先,应当厘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犯罪构成。这也是解决罪与非罪问题的关键。其次,明确危险驾驶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并进而确定具体危险之判断材料。最后,通过对易混淆罪名的比较分析,进一步确立危险驾驶罪之认定标准,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3期130-150,共21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笔者主持的2009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西部)《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介入早期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09XFX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