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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应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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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人异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案外第三人要求排除对于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行为;二是案外第三人要求取消已生效的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
作者 潘盛礼
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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