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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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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代县廷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二类。长吏为朝廷任命之官员,秩二百石以上。少吏则长吏所自辟除,秩百石以下,为长吏之属吏,此传统所知之汉县官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诸官吏,秩最低者百廿石。按吏秩百石以下,长吏得自辟除,不必上请。吏秩过百石者,长吏得上书朝廷,批准乃得任用。则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皆朝廷所任命。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
作者 廖伯源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00-107,共8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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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中华书局 编.云梦秦简研究[M]中华书局,1981.

同被引文献306

引证文献23

二级引证文献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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