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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有效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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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原意,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三类合法、合理的合同变更应被认定为有效。
作者 金丽莎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8期35-37,共3页 Young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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