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仅从应对传染病事件,以SARS为导火索而催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完善的,但问题在于它从管理责任上未体现综合减灾思想,也未从应急机制视角上强调卫生救援与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关系,所以它的局限性在于仅仅适用于医院内部,而难适用于一个处于危机状态的城市,更不能有效对城市安全状态提出明确要求,如同《气象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等单一灾种法规,它并不能约束城市防灾的目标。
出处
《中国减灾》
2003年第2期11-12,共2页
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