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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是否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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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导读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现代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海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海公司)管委会在原审中诉称:1999年1月8日,北京中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海公司,即原中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现代城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深圳中海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每建筑平方米4元。1999年12月,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海公司)开始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2001年8月1日,现代城成立管委会。2002年1月,北京中海公司退出现代城的物业管理服务。
作者 陈贵民
出处 《中国经济快讯》 2003年第28期22-23,共2页 China Economic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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