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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宜相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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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从近年的实践看,由于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不同步,基层选举频繁,影响了基层政权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现行任期的主要弊端一是'县、乡、村'三级任期不相同导致基层选举频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不相同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我们以15年为一个统计单位。
作者 程体才
出处 《人大建设》 2003年第6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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