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张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国际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以立法论的视角来看,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是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当前国际仲裁实践中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对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造成冲击,损害了最惠国条款得以适用的法理基础,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因此,除非缔约国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签订的部分投资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关系,中国政府可以通过条约'换文'的方式来消除这一潜在的威胁。
出处
《师大法学》
2018年第1期269-285,共17页
ECN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