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死狗肉供食客食用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张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炳到沛县张庄镇,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已判刑)处购买死因不明的"毛壳狗"共计2300余斤。后被告人张炳将购买的"毛壳狗"拉至其位于徐州市自己的家中,加工成熟狗肉后,在徐州市某交叉口摆摊销售给他人食用,从中牟利。案发后。
出处
《食品安全导刊》
2015年第9Z期63-63,共1页
China Food Safety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