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 ,应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 ,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 ,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 ;直接规定同一的绝对额作为居民家庭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 ,并从实际情况出发 ,在承保额上有一定的差别 ;设立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 ,合理划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的保险责任 ;设立独立的险种 ,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 ;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 ,并对不同风险区域实行差别费率 ;将财政补偿基金纳入保险补偿基金渠道 ,并按保险的原则和方式加以运用 ;政府应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账户 ,对政府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和使用实行特别管理 ;对企业财产地震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36-38,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
基金
财政部科研规划课题"我国巨灾经济损失的保险补偿研究"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