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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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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并政发[2017]75号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系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船舶运输等机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5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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