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仅能够满足行政灵活性的需求,并且由于其与个人利益的直接相关性而关乎个体化正义的实现"。这是美国行政法学者戴维斯曾经就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的观点。在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内享有余地的权利。烟草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三类行政行为非常常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是广泛而深入,但就目前基层实践反馈信息了解到有关烟草行业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规定也并未明确,烟草行业内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还应进一步的细化。
出处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7年第30期91-91,93,共2页
Comparative Study of Cultural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