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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三个代表” 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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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质上存在着两个时效的冲突 :一是申请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这个仲裁时效太短 ,又无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极不合理 ,在实践中难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相抵触 ,不能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与“三个代表”的要求和精神也不相符。二是诉讼时效。本文建议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出处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3年第A02期60-62,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College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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