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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款验资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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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借款验资后抽回的行为,应从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心理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将借款抽回后发起人、股东无意或不可能填补资金空洞,则构成抽逃出资罪,否则,无论是特殊主体还是非主体人员都不应以犯罪定性。
作者 胡青 李益明
出处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27-30,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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