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合适的,但是,对赌博罪的规定宜具体化。我国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但仍可从国外刑法中得到相关启示。对为聚众赌博而聚集赌徒的行为,可直接依我国刑法处理。在开设、经营赌场罪中,对“赌场”的理解不能照搬国外刑法理论。在常习普通赌博罪中,“常习性”应属于犯罪行为类型。同时,常习累犯不应再依累犯加重处罚。“常业”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定罪要件,“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属于集合犯。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年第4期13-19,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