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发布,我国优先股市场正式进入了有法可循的时代。我们要肯定立法者的这一举措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若以长远眼光来看,这两部规定仍有些许不足之处。本文立足《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及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认为为深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应进一步细化复权相关条款、逐步放宽对优先股可转换性的限制、平衡商业银行与其优先股股东权义并厘清一些与既存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出处
《时代金融》
2015年第23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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