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国有土地纠纷主要分为围绕土地使用权出让形成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围绕土地使用权征收形成的行政纠纷。现行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和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彼此重复或割裂,降低了国有土地纠纷解决的效率。在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化的社会背景下,可考虑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调处机制在国有土地纠纷中的适用,确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民事性质,同时将征地补偿协议纳入民事协议范畴,发挥民事诉讼,特别是仲裁在解决国有土地民事争议中的作用,同时规范行政机关配合调查的义务。
出处
《仲裁研究》
2014年第3期14-21,共8页
Arbitration Study
基金
201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YS08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