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意权是指数据主体决定其个人数据是否被采集、处理和使用的权利。同意权应作为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以平衡数据流通和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价值。在征信行业,原则上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都应得到数据主体的同意,征信业务中数据主体的同意权不应取消,同时应在数据流通的不同环节相应地确立同意权的范围和内容。建立以个人数据的分类和数据应用场景分类为基础的同意权。此外,应建立数据采集和应用的风险评估制度,以弥补知情同意模式的现有缺陷,提升大数据征信业务的规范性,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231-241,共1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研究”(15AFX020)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势学科重大项目“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研究”(14YSXK01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