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失灵为国家监管权力介入市场的运行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且由于证券产品的特性导致了证券市场比一般商品市场有着更大的不稳定性,为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大量出现提供了条件。为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设计要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经济管制,应当赋予监管者更多的手段来实现其监管目标,这样才能保障这一特殊市场的稳定运行。对于中国来说,市场机制自身要发挥作用所依赖的制度环境还很不健全,法律的不完备程度也较高,在这种情况下,现时的次优选择就只能是通过扩大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行使范围,丰富和强化监管者的执法能力来保障证券执法效率,进而为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化成熟化创造条件。
出处
《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968-981,共14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