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的情况特点,需要加强刑法适用和行刑衔接。实践中应紧扣要素特征,理清未公开信息形成路径,对未公开信息予以认定。主体范围方面应立足刑法条文,运用共犯理论解决无身份者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将缺乏职务便利和信义义务基础的人员排除在构罪主体之外,并建议探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入刑问题。在大数据侦查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推定规则和界限,完善该罪名的证据标准。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1期292-312,共2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课题“新型互联网证券犯罪的刑事规制”(GJ2018HX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