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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法受托人谨慎义务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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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负有运用通常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有的谨慎和技巧。受托人可收取报酬,也可不收取报酬,不收取报酬的受托人应当像一个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处理信托事务;收取报酬的应当采用更高的注意标准。
作者 刘正锋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9期108-110,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何宝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 2[英]F·H劳森,B.拉登著.《财产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83页.
  • 3张天民.《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4美国律师协会.《英国统一信托法典》英文本.,2000年..
  • 5美国律师协会1994年.《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英文本)第2条立法说明.
  • 6美国律师协会1994年.《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英文本)第2条.
  • 7[美]彼得·哈耶.《美国法律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 8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10-01条.

同被引文献160

引证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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