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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以物权法理论解读广东省相关地方性法规

About the Weak Points in Guangdong System of Real Estat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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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物权法研究总体水平的落后 ,也由于缺乏正确的物权法理论的支撑 ,广东省房地产地方立法中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 ,有的法规甚至违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物权法理论角度解读了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主要制度缺陷 ,以期对广东省房地产地方立法予以理论匡正。
作者 于海涌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78-82,共5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批准号 0 2D4 9)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六次资助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Cf. art 711 et art 1138 Code Civil de Francaise.
  • 2Yves Picod, SQretes Publicite fonciere, Montchrestien, 1999, Paris, no 389.
  • 3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9卷[M].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74页.
  •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0条第2款[Z].,..
  • 5.《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Z].,..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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