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财政、投资、金融、教育、文化以及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等几个方面,重点突出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和帮助.其中,通过国家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予以照顾,被<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为上级财政的法定职责.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04年第12期18-23,48,共7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