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15,共15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