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保险法学研究的滞后、保险立法的不完善及保险司法解释的空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如对“明确说明”一词内涵的界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等。这些问题在现实中都是确实存在的,突出表现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这种现象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47-49,共3页
Insuranc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