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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卫计委: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医生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后,在其他机构执业须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
出处 《医院管理论坛》 2004年第4期5-8,共4页 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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