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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及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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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JGJ 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实施中,一方面,随着城市房屋体量的增大,房屋局部的安全鉴定需求扩大,以栋为单位的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JGJ 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款的应用与实际情况还不相适应,导致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结论与实际不符。为此,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在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及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如应用"危标"4.2.2第3条时,根据4.1.3对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的规定,在评定方法中,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附加条件,避免将整体刚度较好,地基沉降趋于稳定,上部结构完好,本属于可安全使用的房屋直接判定为"D" 级危房。建议在以后的"危标"修订时,宜将地基危险状态评定的整体倾斜率限值划分高度细划,对应限值可在全国有代表性的大、中城市中正常使用的房屋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对在鉴定及检测中抽样量的确定、检测技术及评定方法、不同结构体系的现场查勘重点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出处 《中国标准化》 2018年第2期196-200,204,共6页 China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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