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之实证分析与完善建议 被引量:8
1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陈立斌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第2期78-96,共19页
科学评价、客观审视目前智慧法院的建设水平是当前亟待重点研究的课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研究制定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征求意见版)》(该指标体系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但本文的... 科学评价、客观审视目前智慧法院的建设水平是当前亟待重点研究的课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研究制定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征求意见版)》(该指标体系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但本文的研究对指标体系的实际操作仍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编者注),在全国选取5家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法院进行对标实测。通过深度分析对标实测的结果,课题组认为该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已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指标设计不够规范、权重设置不尽合理、评价方法不太明晰等问题。为构建更符合智慧法院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评价体系,课题组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筛选有效评价指标,确保指标数据精准科学;适度增加主观评价,兼顾不同主体体验感受;建立动态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建设阶段特征;合理确定权重系数,构建评价方法合成模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保障评价体系落实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法院 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设计 权重设置 评价方法
下载PDF
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问题研究 被引量:19
2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黄祥青 +9 位作者 汤黎明 刘力 刘言浩 张能 陆文奕 吴慧琼 王卫星 王贺 瞿峥 戴欣媛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3期121-145,共25页
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审判绩效考核涵盖司法人员培养与司法管理机制,系贯穿“主体工程”和“综合配套”的关键环节。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以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的要素式分解为出发点,通过实地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式,实证分析... 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审判绩效考核涵盖司法人员培养与司法管理机制,系贯穿“主体工程”和“综合配套”的关键环节。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以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的要素式分解为出发点,通过实地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式,实证分析各地法院相关实践中的典型模式及具体问题,并借此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理念、原则及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绩效考核 综合配套改革 考核原则 考核内容
下载PDF
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2
3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93-106,共14页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一对多的新特性,该类案件的审理凸显出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定性和量刑的平衡问题,依赖于相关罪名适用关系的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犯罪呈现出专业化、产业化、一对多的新特性,该类案件的审理凸显出行为定性难、量刑易失衡、犯罪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定性和量刑的平衡问题,依赖于相关罪名适用关系的厘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本质是帮助行为正犯化,对网络帮助行为而言,本罪规制所有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则规制某一类犯罪的帮助行为,二者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其他罪名。网络支付结算不属于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应根据行为人对被帮助者的认识程度分别定罪处罚。网络支付帮助中,存在多层转账时,犯罪数额的认定要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待证对象特别庞大时可适用整体性认定规则,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辩护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结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数额 网络犯罪
下载PDF
财产刑执行机制之构建——以上海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实证分析为基础 被引量:5
4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14,共6页
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的增多,适用财产刑的案件同步上升,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采取司法统计分析、个案分析、访谈等社会调查方法,对上海法院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当前财产... 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的增多,适用财产刑的案件同步上升,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采取司法统计分析、个案分析、访谈等社会调查方法,对上海法院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当前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认为当前财产刑执行方面存在着执行机构不明、执行方式被动、执行监督缺失等几方面问题,据此提出我国财产刑执行应当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执行机制,以切实提高财产刑执行成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刑执行 实证分析 执行情况 上海法院 执行机制 社会调查方法 司法实务 执行难问题 经济犯罪 统计分析
原文传递
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研究 被引量:18
5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6期34-43,共10页
基于诉讼效率和权利及时救济的要求,在各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具体运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许可人统一的诉权行使模式为宜。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利用权,即在权利的积极方面(专用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 基于诉讼效率和权利及时救济的要求,在各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具体运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许可人统一的诉权行使模式为宜。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利用权,即在权利的积极方面(专用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在权利的消极方面(禁用权),即在排他性上由强至弱依次排列。正是由于这种排他性的差异,导致程序法上给予的救济程度应存在差异。加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约定的情形多样,不同的约定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诉讼的具体实施方式。为此,应针对不同的约定情形提供不同诉权行使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直接利害关系 任意诉讼担当
下载PDF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以类案同判为目标 被引量:11
6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5期15-24,共10页
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为类案同判,即司法裁判要做到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大体一致性和不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相互协调性。人民法院对案件适法统一的管理要坚持类案思维,兼顾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案件的适法统一程度具有层次性,需根据不... 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为类案同判,即司法裁判要做到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大体一致性和不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相互协调性。人民法院对案件适法统一的管理要坚持类案思维,兼顾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案件的适法统一程度具有层次性,需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区分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效能。完善类案检索机制,可以拓宽法官类案视野,确保个案裁判遵循裁判共识。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可以强化裁判方法论研究,为类案裁判提供相对一致的方法遵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标准 适法统一 类案同判 类案裁判方法 类案检索
下载PDF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四题
7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2期91-101,共11页
在涉及企业改制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在解释立场上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而不宜放宽条件。否则,势必不当扩大国家... 在涉及企业改制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理论界及实务部门对侵吞国有资产犯罪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在解释立场上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而不宜放宽条件。否则,势必不当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企业改制完成的时间节点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基本原则。应以被告人隐匿的国有资产总额认定贪污犯罪数额。恶意支配自己并未完全控制的财产应该构成犯罪,相应的资产应纳入犯罪数额。应该以被告人实施隐匿土地使用权时的评估价格作为贪污的犯罪数额,对于被告人的经营所得,可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制 委派 从事公务 二次委派
下载PDF
我国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路径与机制构建 被引量:19
8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57-168,共12页
法院不仅是一国国内的司法机关,还享有跨国司法治理权,必须重视发挥法院在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国内法域外适用配套规范的缺失,法院功能定位较为局限,法院在中国法域外适用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现,国际司法能力有... 法院不仅是一国国内的司法机关,还享有跨国司法治理权,必须重视发挥法院在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国内法域外适用配套规范的缺失,法院功能定位较为局限,法院在中国法域外适用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现,国际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对经验的总结,结合司法判例的比较研究,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构建不违反国际法又符合国情的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的路径。从宏观上应当树立法院参与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包括功能定位和指导思想;从微观的角度应当从涉外案件管辖、案件报核、部门法类型化裁判、配套机制四个维度进行具体的机制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域外适用 法院 功能 机制构建
原文传递
全国首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实施“反通知”程序的责任认定——T网络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被引量:4
9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12-121,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1196条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冶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侵权责任。经营者对侵权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1196条确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转送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冶不应解读为严格责任,经营者如未依法转送以致侵害权利人或被投诉人权益的,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认定其侵权责任。经营者对侵权通知或不侵权声明所附初步证据的审核宜采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可能性冶标准。经营者在具体适用时应秉持中立原则,如对权利人或被投诉人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应视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构成主观过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侵权 侵权通知与不侵权声明的转送 初步证据的审核标准
原文传递
互联网金融案件专题分析报告 被引量:2
10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陈立斌 +12 位作者 倪金龙 曹红星 周强 唐春雷 单素华 任素贤 秦现锋 杨聪宇 平妍哲 黄白 黄佩蕾 金辉 朱奇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6-92,共7页
根据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共识和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案件作范围限定。刑事部分重点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民商事部分对涉P2P、投资理财等案件进行分析。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宣传和监督,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发... 根据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共识和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案件作范围限定。刑事部分重点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民商事部分对涉P2P、投资理财等案件进行分析。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宣传和监督,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发生,建议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注重信息整合,及时发现涉诉平台的违法及犯罪线索,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实现民刑司法协调统一,实现互联网金融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大数据
原文传递
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译文 被引量:3
11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汤黎明 +3 位作者 卓素华 郑天衣 胡震遇 黄佩蕾 《投资者》 2018年第3期219-229,共11页
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民事争议,当此争议中系下列请求权被主张:(1)由于公开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错误、误导性或者不作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由于利用错误、误导性公开资本市场信息,或由于信息披露的不作为所致公开资本市场信... 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民事争议,当此争议中系下列请求权被主张:(1)由于公开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错误、误导性或者不作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由于利用错误、误导性公开资本市场信息,或由于信息披露的不作为所致公开资本市场信息错误、误导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3)依据《证券收购与兼并法》中一项要约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包括《交易所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句和第四句所产生的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范诉讼 诉讼参加 诉讼程序 请求权 诉讼法 高等法院 投资者
原文传递
网银盗刷纠纷的预判及应对 被引量:2
12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2期47-52,共6页
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契机下,银行以及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均试图拓展原有业务范围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例如,通过布局互联网战略创新经营模式,在金融产品类型和交易渠道等方面有所革新。由于部分金融创新领域并无成熟模式可循,相关... 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契机下,银行以及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均试图拓展原有业务范围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例如,通过布局互联网战略创新经营模式,在金融产品类型和交易渠道等方面有所革新。由于部分金融创新领域并无成熟模式可循,相关法律法规亦尚未完全建立,资本的逐利性促使部分金融交易主体的风险意识突破规则界限,继而引发相关纠纷,导致金融案件也突破了原有的收案类型,除传统的金融借款纠纷之外,出现了诸多涉互联网金融等因素的新类型纠纷案件,网银盗刷纠纷就是其中的典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款纠纷 银行 金融创新 互联网战略 利润增长点 经营模式 交易渠道 产品类型
原文传递
刷单炒信链条中各主体的责任认定 被引量:1
13
作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22期67-71,88,共6页
刷单炒信产业链条涉及刷单平台、网店经营者、空包网站、物流、刷手等主体,各环节紧密衔接,且均有利可图。课题组在梳理刷单运营模式的基础上,从各主体行为、地位及作用出发,力求寻找合理规制路径。对于刷单平台、空包网站经营者,鉴于... 刷单炒信产业链条涉及刷单平台、网店经营者、空包网站、物流、刷手等主体,各环节紧密衔接,且均有利可图。课题组在梳理刷单运营模式的基础上,从各主体行为、地位及作用出发,力求寻找合理规制路径。对于刷单平台、空包网站经营者,鉴于互联网经济中非法经营行为与传统行为类型有所区别,但二者在罪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故在现行刑法框架内,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予以规制较为安当。对于网店经营者,应区分正、反向剧单,分别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性法律及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制;对于物流端涉及的快递公司,若在案证据证实其明知剧单平台、空包网站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刷手,可采取屏蔽、查封或删除用于刷单的账号、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治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社会危害程度 非法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兜底条款 惩治措施 刷手 刷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