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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
被引量:
1
1
作者
余思吾
《中国证券期货》
2021年第1期88-96,共9页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q...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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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违约金
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措施
特别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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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之完善
2
作者
余思吾
《北方金融》
2020年第12期25-29,共5页
近年来,我国各地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使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日益强化。然而,由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缺失上位法律,监管纵向权责划分不明,信息交流机制不足等问题,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未能形成合力。为使中央事权与地方属地风险处...
近年来,我国各地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使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日益强化。然而,由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缺失上位法律,监管纵向权责划分不明,信息交流机制不足等问题,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未能形成合力。为使中央事权与地方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更好地协调,我国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中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厘清中央与地方各自监管范围;以金稳会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归口指导部门;并细化央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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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金融
属地风险处置
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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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高利放贷行为的类型化治理
3
作者
余思吾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3-30,共8页
高利放贷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活动,关于其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存在较大的理论纷争。目前司法机关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选择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高利贷活动。然而,通过刑法直接高压管控利率并不利于经济社会良性...
高利放贷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活动,关于其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存在较大的理论纷争。目前司法机关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选择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高利贷活动。然而,通过刑法直接高压管控利率并不利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民间放贷活动的社会危害并非源于获取高利,而往往出自放贷行为导致的恶性衍生行为。高利放贷虽然可能滋生衍生性危害,但其产生具有合理性,也有必然性,不宜一刀切式入罪。为此,对于民间放贷行为,应采取分类治理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思路。将不同类型的高利放贷活动区别对待,刑法重点规制社会危害性较强的暴力型、欺诈型放贷,而社会危害性较弱的高利贷类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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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放贷
利率管控
非法催收
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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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判断标准之探析
4
作者
余思吾
《河北企业》
2021年第3期150-154,共5页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业机会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之董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已经有所规制。然而,现行立法仅涉及过于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存在公司机会概念界定不明、适用主体范围狭窄与例外情形认定过于严苛等...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业机会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之董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已经有所规制。然而,现行立法仅涉及过于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存在公司机会概念界定不明、适用主体范围狭窄与例外情形认定过于严苛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重点判例进行梳理与评析,从而完善认定公司机会具体规定。结合域外公司机会经典判例与我国司法实践,建议将基于公司经营活动与基于公司职务之便作为篡夺公司机会认定条件,并进一步列举例外情形,同时引入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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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机会
竞业禁止
利用职务之便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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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
被引量:
1
1
作者
余思吾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21年第1期88-96,共9页
文摘
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关键词
惩罚性违约金
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措施
特别权力关系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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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之完善
2
作者
余思吾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方金融》
2020年第12期25-29,共5页
文摘
近年来,我国各地地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使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日益强化。然而,由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缺失上位法律,监管纵向权责划分不明,信息交流机制不足等问题,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未能形成合力。为使中央事权与地方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更好地协调,我国应当在《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中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厘清中央与地方各自监管范围;以金稳会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归口指导部门;并细化央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
关键词
地方金融
属地风险处置
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权
分类号
F832.3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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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高利放贷行为的类型化治理
3
作者
余思吾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3-30,共8页
文摘
高利放贷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活动,关于其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存在较大的理论纷争。目前司法机关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选择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高利贷活动。然而,通过刑法直接高压管控利率并不利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民间放贷活动的社会危害并非源于获取高利,而往往出自放贷行为导致的恶性衍生行为。高利放贷虽然可能滋生衍生性危害,但其产生具有合理性,也有必然性,不宜一刀切式入罪。为此,对于民间放贷行为,应采取分类治理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思路。将不同类型的高利放贷活动区别对待,刑法重点规制社会危害性较强的暴力型、欺诈型放贷,而社会危害性较弱的高利贷类型无罪。
关键词
高利放贷
利率管控
非法催收
套路贷
Keywords
Usury
Interest Rate Control
Illegal Collection
Routine Loa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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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判断标准之探析
4
作者
余思吾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河北企业》
2021年第3期150-154,共5页
文摘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商业机会的重要性愈加凸显,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之董事、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已经有所规制。然而,现行立法仅涉及过于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存在公司机会概念界定不明、适用主体范围狭窄与例外情形认定过于严苛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重点判例进行梳理与评析,从而完善认定公司机会具体规定。结合域外公司机会经典判例与我国司法实践,建议将基于公司经营活动与基于公司职务之便作为篡夺公司机会认定条件,并进一步列举例外情形,同时引入披露规则。
关键词
公司机会
竞业禁止
利用职务之便
忠实义务
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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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
余思吾
《中国证券期货》
20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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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之完善
余思吾
《北方金融》
202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高利放贷行为的类型化治理
余思吾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判断标准之探析
余思吾
《河北企业》
20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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