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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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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7,共11页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 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类型可分为非法控制市场信息和非法控制市场两类。现行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缺少技术性规范与周延性规范。现行《刑法》无法追究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证券、期货犯罪中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也无法规制“滥用技术优势”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立法者应当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前置法规定,量化智能化程度认定标准,禁止证券、期货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非法分析数据行为并限制其应用范围。应当建立以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为核心的涉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失范行为刑法规制体系。以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责任。应当增加“滥用技术优势”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证券期货犯罪 操纵市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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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Sora等文生视频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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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余越洋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9-102,172,共15页
Sora等文生视频的应用将对刑法的法益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将文生视频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围。文生视频是其生成内容的作者但尚不是权利主体,应将相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使用人。涉文生视频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法益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 Sora等文生视频的应用将对刑法的法益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将文生视频生成内容纳入作品范围。文生视频是其生成内容的作者但尚不是权利主体,应将相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使用人。涉文生视频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法益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内容。文生视频的应用改变了视频创作行业的社会关系,进而会改变相关犯罪行为法益侵害性程度的判断标准。涉文生视频犯罪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以及寻衅滋事犯罪。司法解释对涉文生视频犯罪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既有突破也有限制。我国刑法应设立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以追究文生视频研发者、生产者的过失罪过下的刑事责任。应及时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应用的前置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将文生视频的智能化程度区分为信息的整理、信息的基本加工、信息的深度加工三类,以此合理分配使用者、研发者与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涉文生视频犯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生视频(Sora) 文生视频 生成内容 法益 数据安全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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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兽药”行为刑事认定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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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4期107-120,共14页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较大的立法差异,但在体系解释中又互相影响。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完全从属于前置法有违具体规范的独立价值以及罪名本身的立法精神。从构成要件层面、法益层面以及立法动向角度来看...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存在较大的立法差异,但在体系解释中又互相影响。刑法中“假兽药”的认定完全从属于前置法有违具体规范的独立价值以及罪名本身的立法精神。从构成要件层面、法益层面以及立法动向角度来看,“形式假兽药”并不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实质假兽药”也不必然属于刑法中的“假兽药”。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关系。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存在行为对象上的适用限制。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不必然构成非法经营罪。参照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法例增设妨害兽药管理罪既迎合了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罪名认定的现实需要。在现行刑法下,对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以及不符合产品犯罪普通法条兜底规则的一般生产、销售兽药违法行为应当以无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 假兽药 伪劣产品 行刑衔接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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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刑法定性之纠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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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7-22,38,共7页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碰瓷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 公共安全 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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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提倡之得失:基于犯罪构成理论系统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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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萍乡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9-64,共6页
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时期,为及时预防社会风险带来的法益侵害并回应公众安全诉求,积极刑法观得以提出。该刑法观念在严格预防社会风险的同时,对犯罪构成理论系统的形式性限制与构成要件解释论的贯彻均有负面作用。应基于谦抑性保障、多... 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时期,为及时预防社会风险带来的法益侵害并回应公众安全诉求,积极刑法观得以提出。该刑法观念在严格预防社会风险的同时,对犯罪构成理论系统的形式性限制与构成要件解释论的贯彻均有负面作用。应基于谦抑性保障、多渠道规制、注重文义解释三个向度提倡折中的积极刑法观,以期在及时保护国民利益的同时,兼顾犯罪构成系统与外界的良性互动,实现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性、时代性与合目的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风险社会 犯罪构成 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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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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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74-79,共6页
在损失范围的划定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应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必然性。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将行为人获利数额推定为实际损失的传统观点存在误区,只有客观可归咎于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结果才能计入损失数额。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在区... 在损失范围的划定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应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必然性。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将行为人获利数额推定为实际损失的传统观点存在误区,只有客观可归咎于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结果才能计入损失数额。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在区分不正当获取行为与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营收是否显著减损,以及行为人获利是否超过权利人正常营收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以此贴合权利人实际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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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倾心 终将再会 越南散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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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中国航空旅游》 2015年第9期48-54 56,56,共8页
对于越南的向往,始于数年前,三五好友曾相约毕业旅行去到遥远的南国,纪念我们即将逝去的校园韶光。然而此行最终并未成行,好朋友们如今也是天各一方,踏上了各自崭新的人生旅程。这趟触手可及却又遥遥无期的旅行,终于还是成为了我们的遗... 对于越南的向往,始于数年前,三五好友曾相约毕业旅行去到遥远的南国,纪念我们即将逝去的校园韶光。然而此行最终并未成行,好朋友们如今也是天各一方,踏上了各自崭新的人生旅程。这趟触手可及却又遥遥无期的旅行,终于还是成为了我们的遗憾。虽然与好友的越南之行无奈搁置了,但这块南北狭长的东南亚国家从此便成了我的旅行首选目的地。这个假期,如愿踏上了这边美丽的土地,她果然没有让我失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芽庄 售票厅 圣母玛利亚 东方小巴黎 避暑胜地 东南亚国家 就这样 圈层 宗教节日 耀眼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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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中诈骗行为的刑事认定——基于“预设同意”理论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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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8-61,共4页
将网络支付中盗骗交织行为以诈骗类犯罪论处已经成为理论的主要学说。有学者引入德国“预设同意”理论以解决利用自助型机器犯罪的刑事认定争议。从教义学看,“预设同意”拟制的处分意识赋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独立的处分地位,本质上将... 将网络支付中盗骗交织行为以诈骗类犯罪论处已经成为理论的主要学说。有学者引入德国“预设同意”理论以解决利用自助型机器犯罪的刑事认定争议。从教义学看,“预设同意”拟制的处分意识赋予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独立的处分地位,本质上将处分主体与处分意识分别认定。但从网络支付平台的运作机理以及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引入“预设同意”理论并不具备合理性。在认定利用新技术开展的犯罪行为上,应审慎引入域外理论,并首先判断其运行机理是否区别于传统犯罪,进而通过国内法理论开展教义学分析,以确保刑事认定的正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支付 预设的同意 盗骗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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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评析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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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越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27-32,共6页
对于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我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通说与犯罪中止理论均未能对其进行妥当的处理。随着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我国学界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应整合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与共谋射程理论的优势,基于... 对于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我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通说与犯罪中止理论均未能对其进行妥当的处理。随着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我国学界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应整合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与共谋射程理论的优势,基于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两个要素,借助辅助判断要素对共犯脱离的成立与否进行判断。并依据脱离人是否以积极方式表达脱离意思,在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之间转移判断侧重点。在对共犯脱离的罪责处理上,应设立独立的刑罚减轻条款以维持刑法的体系性,进而发挥共犯脱离的理论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共犯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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