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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反思与完善路径——以庭审实质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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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露霞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61-64,共4页
刑事证据“印证”证明法具有审查证据并采信和认定案件事实标准的双重定位。从积极方面看,符合心理认知规律的“印证”方法具有应然的合理性,有助于防范侦查权的封闭运行和庭审虚化导致的证据质量低、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从消极方面看... 刑事证据“印证”证明法具有审查证据并采信和认定案件事实标准的双重定位。从积极方面看,符合心理认知规律的“印证”方法具有应然的合理性,有助于防范侦查权的封闭运行和庭审虚化导致的证据质量低、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从消极方面看,“印证”证明法存在固有局限,体现我国书面审理化模式下过于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依赖口供作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在相应程序性保障机制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形式化印证”成为常态,与其设立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有必要同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反思“印证”法现存的问题,契合我国当前庭审实质化的司法语境,完善单个证据的实质审查机制,加强司法证明活动实质化,强化法官心证和裁判文书说理,从程序与规则角度完善“印证”证明方法的适用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刑事证据 相互印证 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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