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3
1
作者 吴佩乘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4-87,共14页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站在解释论的视角看,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为了解决垄断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问题,亦是为了回应传统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并对垄断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与澄清。在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措施,从而与传统反垄断公共执行及私人执行之间形成体系协调,共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解释论 平台垄断 公共利益
下载PDF
数字平台反垄断的范式反思和规则调适——以欧盟《数字市场法》秩序自由主义面向为镜鉴 被引量:2
2
作者 吴佩乘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7,共13页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逐渐引发了对其竞争治理的争议,新近制定的欧盟《数字市场法》成为了对数字经济单独立法的典型代表。《数字市场法》与欧盟竞争法存在着紧密联系,反映了欧盟竞争执法在“更经济学路径”深刻影响下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应对乏力。在此背景下,《数字市场法》的制定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欧洲秩序自由主义的回溯。在数字经济法律治理中,《数字市场法》的镜鉴意义并不应体现在其单独立法的形式要件上,作为后发的反垄断司法辖区,我国可以通过完善现有数字平台反垄断实践实现有效的竞争治理。基于当前平台反垄断活动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对传统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适当调适,对竞争损害理论进行扩张,进一步提升平台反垄断法治化水平并且适当地对大型平台设置特殊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反垄断 欧盟 《数字市场法》 秩序自由主义
下载PDF
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解释学澄清--兼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 被引量:8
3
作者 吴佩乘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4-51,共8页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争议的核心在于对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独立法律要件的不同理解。海南裕泰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将法院与执法机构的观点...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争议的核心在于对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独立法律要件的不同理解。海南裕泰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将法院与执法机构的观点分歧直接暴露出来。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应当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规定,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可以澄清法律明确列举的纵向垄断协议无需再另行将限制竞争要件进行考察等问题。海南裕泰案中二审法院以尊重反垄断法规定的态度和详尽的理论分析,对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观点以及在类案中采取的分析思路具有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行为 限制竞争效果 解释学
下载PDF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出版物“混淆署名”问题研究
4
作者 吴佩乘 杜微科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5-58,共4页
出版物混淆署名行为在出版发行行业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出版业的市场主体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司法实践已经关注到出版物混淆署名行为对竞争造成的危害,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制混淆署名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出版物混淆署名行为在出版发行行业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出版业的市场主体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司法实践已经关注到出版物混淆署名行为对竞争造成的危害,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制混淆署名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反法混淆条款及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可以有效规制出版业的混淆署名行为,从而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市场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出版物 混淆 署名
下载PDF
论作为私人实施方式的反垄断民事纠纷仲裁 被引量:3
5
作者 吴佩乘 《北京仲裁》 2020年第4期27-46,共20页
仲裁能否成为反垄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我国颇具争议,作为反垄断主要司法辖区的美国和欧盟相继在20世纪承认了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实现了从抵触到支持反垄断仲裁的政策转变。反垄断民事纠纷从特征上符合我国仲裁法实践中的可仲裁性... 仲裁能否成为反垄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在我国颇具争议,作为反垄断主要司法辖区的美国和欧盟相继在20世纪承认了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实现了从抵触到支持反垄断仲裁的政策转变。反垄断民事纠纷从特征上符合我国仲裁法实践中的可仲裁性标准,但只有部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以及和垄断相关的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仲裁程序。法院可对仲裁裁决是否限制竞争进行司法审查,竞争执法机构对反竞争行为也可展开独立调查。“飞跃上诉”背景下,对于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审查应由法院内仲裁司法审查部门处理,而基于公共政策标准审查的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报核更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仲裁 可仲裁性 私人实施
下载PDF
虚假宣传制度的立法反思与规则再造——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被引量:1
6
作者 吴佩乘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4期26-35,共10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虚假宣传制度作出了较大程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反映出虚假宣传制度在行为构成和责任承担上存在解释和适用的分歧。在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着重判断其是否具备"引人误解"的要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虚假宣传制度作出了较大程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反映出虚假宣传制度在行为构成和责任承担上存在解释和适用的分歧。在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着重判断其是否具备"引人误解"的要素,同时在涉及食药领域时应当同时禁止"虚假"的商业宣传。在对该法律条文的规则再造时,可以采取列举和兜底并存的立法技术,辅以其他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行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综合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 解释论 立法论
下载PDF
欧盟与德国商业秘密立法及对中国的借鉴
7
作者 吴佩乘 《中德法学论坛》 2019年第2期23-35,共13页
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不仅是国际上主要司法辖域的普遍趋势,也是我国近年来制定法律和修法的重点。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统一在国内转化适用,这有利于维护欧盟统一大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保证相对一致的商业秘密保护... 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不仅是国际上主要司法辖域的普遍趋势,也是我国近年来制定法律和修法的重点。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统一在国内转化适用,这有利于维护欧盟统一大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保证相对一致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从而促进企业创新。德国在转化适用欧盟规定时,选择在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秘密路径之外制定新的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有其特殊的国内背景。我国在选择商业秘密立法方式时不能盲目跟从,需要了解其他成文法法域立法的背景,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同时借鉴欧盟与德国立法的有益经验,注重商业秘密法律规制的利益平衡,防止商业秘密权益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德国 商业秘密 中国
下载PDF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规则展开
8
作者 吴佩乘 余丹沥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7期58-60,共3页
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新设了反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拓展了新的探索领域。然而,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司... 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新设了反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拓展了新的探索领域。然而,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地实施并未给出具体指引。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适用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纠纷案件 检察机关 反垄断 设区的市 司法解释 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
原文传递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PROCURATORIAL ORGANS'PARTICIPATION IN ANTI-MONOPOLY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9
作者 Wu Peicheng 《China Legal Science》 2024年第5期27-48,共22页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egal practice,both traditional public enforcement and private enforcement face certain practical difficulties,and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s ... In China's anti-monopoly legal practice,both traditional public enforcement and private enforcement face certain practical difficulties,and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s a new anti-monopoly law implementation measure.The current Anti-Monopoly Law only provides for civil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principle.It is necessary to comprehensively formulate an anti-monopoly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hen amending the Anti-Monopoly Law in the future,so as to further protect the order of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Anti-monopoly administrative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n use procuratorial advice,incidental review of normative documents,etc.to promote anti-monopoly agencies'activities under the rule of law.By issuing litigation injunctions and punitive damages,antitrust civil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n better respond to the damage to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caused by monopolistic behavior.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EGAL civil ENFORCEMENT
原文传递
竞争法视野下涉外OEM案件法律适用的路径探索——基于“东风案”的思考 被引量:1
10
作者 吴佩乘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4期33-40,共8页
涉外OEM案件中商标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混淆理论进行法律适用时的解释分歧。在商标法框架下处理涉外OEM案件时,囿于商标法权利保护法的特征,其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要件规范,并且处理过程中还涉及到商标权地域性的理解问题。反... 涉外OEM案件中商标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混淆理论进行法律适用时的解释分歧。在商标法框架下处理涉外OEM案件时,囿于商标法权利保护法的特征,其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要件规范,并且处理过程中还涉及到商标权地域性的理解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混淆行为禁止方式保护商业标识的的合理使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外OEM案件进行处理可以更好地通过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实现法律逻辑的契合,结合个案的因素实现实体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OEM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混淆
原文传递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动态(第3期)
11
作者 吴佩乘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7年第1期297-304,共8页
(2016年8月~2017年5月)1.2016年9月,2016年度上海交通大学'SM 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获奖名单公布。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凯原法学院李剑教授获得A类支持。'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是上... (2016年8月~2017年5月)1.2016年9月,2016年度上海交通大学'SM 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获奖名单公布。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凯原法学院李剑教授获得A类支持。'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是上海交通大学的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由日本SMC株式会社从2008年捐资设立。该计划分为A、B、C三类。李剑教授曾在2013年获得该计划的B类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研究 法律 晨星 政策 计划 竞争 学者 奖励
原文传递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网约车新政为例
12
作者 吴佩乘 《贸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06-119,共14页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当下,北京市有关部门率先发布了网约车管理新政。新政在社会舆论中引发争议,其中部分条款被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程序,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北京网约车新政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反映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 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当下,北京市有关部门率先发布了网约车管理新政。新政在社会舆论中引发争议,其中部分条款被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程序,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北京网约车新政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反映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质标准和程序规范上均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制度需要被建立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从而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政府规范性文件 网约车新政 公平竞争审查
原文传递
拒绝许可商业秘密的反垄断法规制
13
作者 吴佩乘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2年第1期189-204,共16页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商事实践中,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工具,甚至被称为公司无形资产中“皇冠上的明珠”。①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的数据显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中接近70%是通过商业秘密形...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商事实践中,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和竞争工具,甚至被称为公司无形资产中“皇冠上的明珠”。①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的数据显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中接近70%是通过商业秘密形式予以保护。②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开始以来,两国对贸易纠纷的关注点已经从最初单纯的贸易逆差转向对技术转让、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更为制度性、结构性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 贸易纠纷 中美贸易摩擦 贸易逆差 无形资产 商事实践 商业秘密
原文传递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动态(第4期)
14
作者 吴佩乘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8年第1期348-354,共7页
(2017年5月~2018年5月)1.2017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施耀恬一行访问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郭新立会见了来宾,并就中国竞争政策研究等问题深入洽谈。
关键词 上海交通大学 林教授 反垄断法 上海市法学会 法学院 反垄断委员会
原文传递
香港專利制度介紹
15
作者 張楠 吴佩乘 華正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8年第4期60-76,共17页
引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对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广东省省长马兴瑞... 引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对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广东省省长马兴瑞共同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专利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可持续发展 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 粤港澳
原文传递
反垄断法与公司法视阈下公司“控制权”认定的冲突与调和
16
作者 吴佩乘 童禺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39-152,共14页
在现代公司的集团化经营趋势下,公司“控制权”问题正在发生由传统内部治理向外部治理扩张的功能转变。在股权收购、合并等可能涉及一方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时,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这一趋势模糊了两... 在现代公司的集团化经营趋势下,公司“控制权”问题正在发生由传统内部治理向外部治理扩张的功能转变。在股权收购、合并等可能涉及一方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时,经营者的行为可能同时受到《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这一趋势模糊了两法原本界限分明的规范边界。现行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控制权既有重合又有差异。重合体现为作为后发性法律的《反垄断法》在概念表述和标准上对《公司法》的借鉴,但实践中两法的控制权认定方式和认定的确定性均存在不小差异。《公司法》的基础性和《反垄断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实践中仍普遍遵循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标准,但两法立法目的的差异导致单一面向的参照适用带来了难以预期的反垄断风险。为因应公司控制权功能扩张造成的违法风险,反垄断法和公司证券法律应当形成相向而行的制度动势,同时建立同频共振的协调机制,共同为公司经营注入法治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公司法 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 公司集团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