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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出版者版权风险与防范之策 被引量:9
1
作者 姚鹤徽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4-89,共6页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对出版者的版权治理构成了挑战。新技术环境下,作品的权属复杂化,作品版权状态不明的情形常态化,作品授权成本提高,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化,算法推送...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方式,对出版者的版权治理构成了挑战。新技术环境下,作品的权属复杂化,作品版权状态不明的情形常态化,作品授权成本提高,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化,算法推送的版权风险增大。为应对版权风险,出版者需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配置专业的版权管理人员,健全版权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在技术上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服务,进行作品权属的确认和授权许可,同时建立本单位版权管理的数字化平台;在演绎、剪辑、修改作品或使用多媒体数字化作品前,做好版权的风险防范工作;在利用算法推送作品时要提高注意义务,采用一定的过滤技术自动过滤明显构成侵权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时代 版权 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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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判、反思与正确定位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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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鹤徽 王太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0-26,共7页
数字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于是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人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从法律性质上,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著作权保护的私力救济手段。从保护方法来看,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控制终端用户行为的著作权保护方式。... 数字技术发展对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于是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人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从法律性质上,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著作权保护的私力救济手段。从保护方法来看,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控制终端用户行为的著作权保护方式。技术保护措施的私力救济性和终端控制性不仅是对著作权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私力破坏,也是对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路径的人为分割。尽管技术保护措施有诸多缺陷,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难以胜任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任,但技术保护措施在构建未来著作权保护模式中仍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技术保护措施 著作权保护模式 私力救济 终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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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质的心理学分析 被引量:8
3
作者 姚鹤徽 申雅栋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34-138,共5页
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接受、存储、加工各类信息,构建和发展自身的认知网络。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观察,商标是由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外在刺激即商标标识与消费者大脑长时记忆中存储的该商标标识代表的商品信息组成。商标的本质是... 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能够接受、存储、加工各类信息,构建和发展自身的认知网络。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观察,商标是由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外在刺激即商标标识与消费者大脑长时记忆中存储的该商标标识代表的商品信息组成。商标的本质是人类感觉器官可感知的,以特定公共性形式存在的信息。商标的心理学本质有助于加深对商标的功能、商标权以及商标侵权的理解。商标的功能在于降低消费者的心理认知成本,商标权在于维护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而商标侵权则不当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心理认知网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知心理学 商标的本质 商标功能 商标权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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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类节目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34
4
作者 姚鹤徽 《体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5,F0003,共7页
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类节目的保护存在漏洞与缺陷,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直播或转播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体育赛事类节目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不确定、体育赛事类节目的法律保护存在灰色地带。为此,立法需要遵循新技术的特点,设立体育... 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类节目的保护存在漏洞与缺陷,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直播或转播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体育赛事类节目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不确定、体育赛事类节目的法律保护存在灰色地带。为此,立法需要遵循新技术的特点,设立体育赛事转播权,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邻接权制度,建立完整的体育赛事类节目法律保护体系,使体育赛事类节目这一产业链上投资的各个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法律保护 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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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5
作者 姚鹤徽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4-48,共5页
2004年,美国谷歌公司拟构建数字图书馆,引起了法律争议。谷歌数字图书馆争议的关键在于,谷歌将他人图书扫描进谷歌图书馆,并且在线提供这些图书的目录、索引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可知,谷歌的... 2004年,美国谷歌公司拟构建数字图书馆,引起了法律争议。谷歌数字图书馆争议的关键在于,谷歌将他人图书扫描进谷歌图书馆,并且在线提供这些图书的目录、索引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可知,谷歌的行为具备高度的转化性,对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巨大,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市场销售,适宜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而,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在合理使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图书馆、搜索引擎公司等为构建数字图书馆或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搜索服务而全文扫描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以为中国的图书馆和搜索引擎公司建立数字图书馆扫清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谷歌 图书馆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原文传递
商标侵权构成中“商标使用”地位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4
6
作者 姚鹤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41-158,共18页
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法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实际上,商标使用尽管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具有诸多缺陷,具体表现为商标使用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存在冲突... 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法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实际上,商标使用尽管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具有诸多缺陷,具体表现为商标使用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存在冲突、与商标正当使用抗辩规则相重叠。为此,我国《商标法》应坚持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核心地位,仅将商标使用确定为混淆可能性认定的参酌因素之一。同时,确立"在商业中使用"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完善商标正当使用抗辩规则和《商标法》第57条中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 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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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9
7
作者 姚鹤徽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98-203,共6页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与日俱增,在网络上观看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已较为常见。然而,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立法在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与日俱增,在网络上观看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已较为常见。然而,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立法在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权利内容不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著作邻接权权利范围狭窄,无法规制网络盗播行为;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主体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并不确定。为此,立法需要遵循新技术的特点,明确规定体育赛事转播权,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完善《著作权法》中的著作邻接权制度,增设能够涵盖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传播信息的转播权,规定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全面的控制权;确定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主体享有广播组织权,使网络转播主体有权控制他人在互联网上转播体育赛事节目。通过上述措施,建立完整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法律保护体系,使体育赛事网络转播这一产业链上投资的各个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 网络转播 法律保护 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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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被引量:7
8
作者 姚鹤徽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1-56,77,共7页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体育赛事组织者 现场直播 排他性财产权 视听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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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谷歌图书馆案看网络时代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1
9
作者 姚鹤徽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86-91,共6页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推出后引发了版权争议,问题核心在于,谷歌未经许可扫描他人书籍并片段展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从美国以往判例看,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中,转化性使用处于核心地位,如果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转化性使用,不会取代原作品...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推出后引发了版权争议,问题核心在于,谷歌未经许可扫描他人书籍并片段展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从美国以往判例看,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中,转化性使用处于核心地位,如果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转化性使用,不会取代原作品市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则构成合理使用。据此,谷歌的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美国最新判例也印证了这一规律。谷歌数字图书馆争议对于网络时代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模式过于僵化,应引入美国合理使用的弹性判断标准,并明确规定转化性使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谷歌数字图书馆 合理使用 转化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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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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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鹤徽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4-58,共5页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法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在于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交易成本过高和正外部性无法有效地内部化。从表面上看,谷歌为构建其数字图书馆,未经授权扫描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谷歌扫描他人图书的行为面临着著作...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法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在于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交易成本过高和正外部性无法有效地内部化。从表面上看,谷歌为构建其数字图书馆,未经授权扫描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谷歌扫描他人图书的行为面临着著作权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和正外部性难以有效地内部化的市场失灵。由于市场无法完成作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谷歌的行为宜认定为合理使用,以充分释放网络技术的能量,造福于社会公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失灵 交易成本 正外部性内部化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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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澄清与制度反思 被引量:9
11
作者 姚鹤徽 《兰州学刊》 CSSCI 2019年第8期81-93,共13页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法的基本范畴,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标准和商标权权利范围的基础。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但并未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为此,需要从混淆的主体、程度和类...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法的基本范畴,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标准和商标权权利范围的基础。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引入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但并未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为此,需要从混淆的主体、程度和类型出发,归纳出混淆可能性的具体特征,在此基础上明晰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划定混淆可能性的适用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商标混淆可能性具有概念指向上的特定性,仅仅针对那些损害商标标示来源功能发挥、危害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利益、危及商标法价值和规范意旨实现的混淆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混淆可能性 消费者 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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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售后混淆规则适用范围之反思与界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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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鹤徽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2期23-31,共9页
售后混淆是商标法防范的一种新型混淆形态,指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但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后,旁观者或一般社会公众在看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上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会发生的混淆。目前售后混淆规则中旁观者的范围过... 售后混淆是商标法防范的一种新型混淆形态,指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但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后,旁观者或一般社会公众在看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上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会发生的混淆。目前售后混淆规则中旁观者的范围过于宽泛。在适用售后混淆规则时,应当对售后混淆所针对的旁观者进行进一步界定,归纳出那些确实极有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并对商标权人权益构成损害的行为,将之纳入售后混淆规则的调整范围。因售后混淆而导致商标权人商品稀缺、高贵或上层的形象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淡化的问题,不属于商标混淆的问题,与售后混淆毫无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 售后混淆 消费者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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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消费者注意程度 被引量:6
13
作者 姚鹤徽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47-53,共7页
消费者对商标注意程度的高低会影响到其是否会发生混淆。因此,商标侵权判定中可以通过考察系争商标相关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决定商标侵权与否。判断消费者的注意程度,需以具体案件为依据,分析能够影响到消费者注意程度的因素。法院可以参... 消费者对商标注意程度的高低会影响到其是否会发生混淆。因此,商标侵权判定中可以通过考察系争商标相关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决定商标侵权与否。判断消费者的注意程度,需以具体案件为依据,分析能够影响到消费者注意程度的因素。法院可以参考消费者心理认知中的"激励"和"能力"两大因素,认定特定案件中相关消费者所可能对商标施加的注意程度。但是,消费者会施加较高的注意程度,但并不表明消费者一定会避免混淆。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只能于个案之中,综合考量影响消费者认知的各种因素,才能做出商标侵权与否的正确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注意程度 商标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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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替代责任制度——兼评我国立法相关条款的完善 被引量:4
14
作者 姚鹤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7-74,共8页
作为民法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替代责任主要适用于雇佣和监护关系,体现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价值理念。在著作权领域,美国率先通过判例引入替代责任,并逐渐将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件类型化,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极大的... 作为民法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替代责任主要适用于雇佣和监护关系,体现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价值理念。在著作权领域,美国率先通过判例引入替代责任,并逐渐将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件类型化,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著作权替代责任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符合法的经济效率要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4款是关于替代责任的规定,但其责任构成要件存在缺陷,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了过重的监督控制义务,且与间接侵权规则相冲突。网络环境下建立著作权替代责任规则,需要分析网络中经营者所处的地位,评估其盈利来源和监督控制能力,避免干扰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间接责任 替代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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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商标侵权判定之混淆标准的演化与启示 被引量:4
15
作者 姚鹤徽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27,共15页
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 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判定 消费者 主观欺诈 意图混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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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和价格歧视理论在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定位与适用 被引量:4
16
作者 姚鹤徽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21-28,共8页
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价格歧视理论是数字时代强化著作权保护,限制合理使用的主要理论依据。由于某些合理使用是为克服交易成本过高的市场失灵而设,交易成本理论和价格歧视理论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它们不是确... 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价格歧视理论是数字时代强化著作权保护,限制合理使用的主要理论依据。由于某些合理使用是为克服交易成本过高的市场失灵而设,交易成本理论和价格歧视理论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它们不是确定合理使用范围的唯一标准。除交易成本外,外部性的内部化和公共利益也是影响合理使用适用的重要因素。当存在正外部性无法有效内部化的市场失灵,或者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也应考虑适用合理使用规则,以确保作品正外部性的充分释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使用 市场失灵 交易成本 外部性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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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显著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作用——基于消费者心理认知的考察 被引量:4
17
作者 姚鹤徽 《兰州学刊》 CSSCI 2018年第7期153-167,共15页
显著性是商标标示与区分商品特定来源,向消费者传递信息,使消费者获取商标所代表的信息的能力。显著性与消费者心理认知存在密切联系,影响着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基于认知心理学的解释,真正对消费者... 显著性是商标标示与区分商品特定来源,向消费者传递信息,使消费者获取商标所代表的信息的能力。显著性与消费者心理认知存在密切联系,影响着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基于认知心理学的解释,真正对消费者识别商标起重要作用的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越强,消费者混淆发生的可能性越大。我国《商标法》需要将显著性规定为商标侵权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时,还有必要通过《商标法》条例或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商标侵权判定中需要重点考察商标权人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而非固有显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著性 消费者心理认知 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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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兼评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被引量:9
18
作者 姚鹤徽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88-101,共14页
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目前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而另有观点认为,判定商标混淆侵权不一定需要借助于混淆可能性。只要系争双方标识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 混淆可能性是否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目前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而另有观点认为,判定商标混淆侵权不一定需要借助于混淆可能性。只要系争双方标识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就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根据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原理以及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在消费者认知中所发挥的作用,混淆可能性应是法院据以判断混淆侵权成立与否的标准,商标的相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是判定混淆可能性是否存在的考量因素。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厘清了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的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是值得肯定的立法改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混淆可能性 消费者 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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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与适用 被引量:5
19
作者 姚鹤徽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83-90,共8页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关系到其他厂商、消费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因此,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限定商标权范围、确保市场竞争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实践中,商标合理...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关系到其他厂商、消费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因此,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限定商标权范围、确保市场竞争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实践中,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可能会与混淆可能性标准的适用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法院要看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消费者混淆,并进一步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被告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如果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并没有履行一定的规避消费者混淆的义务,则被告的行为就欠缺合理性,也就不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合理使用 商标侵权 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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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作用 被引量:7
20
作者 姚鹤徽 《武陵学刊》 2015年第4期81-88,共8页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 商标保护 商标使用 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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