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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物流模式下快递员窃取包裹行为之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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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允锋 尤浩民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37-43,共7页
新型众包物流模式对传统快递业务提出较大变革和挑战,快递员在承运过程中窃取包裹的行为性质需要重新厘定。对于委托人交由众包物流平台托运的包裹,应当认定为物流平台的单位财物,由物流公司占有。快递包裹类封缄物的包装不具有独立价值... 新型众包物流模式对传统快递业务提出较大变革和挑战,快递员在承运过程中窃取包裹的行为性质需要重新厘定。对于委托人交由众包物流平台托运的包裹,应当认定为物流平台的单位财物,由物流公司占有。快递包裹类封缄物的包装不具有独立价值,一般不适用区别说,非法占有快递包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占有了包裹的内容物。物流平台与快递员之间虽为主从关系,但物流平台并未给予快递员高度信赖,快递员对单位财物不享有独立占有地位。单一手段说存在逻辑缺陷,《刑修(十一)》对职务侵占罪法定刑的修改呼应了综合手段说的主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应当包含窃取和诈骗。对财物具有管理性是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快递员需要对配送员和分拣员进行分类讨论,通常配送员对快递包裹具有职务便利,而分拣员仅具有工作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众包物流 职务侵占 盗窃 占有 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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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基于缓和的主观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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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浩民 《三明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5-93,共9页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 中立帮助行为的“中立性”是帮助行为性质的中立而非主观意图的中立;日常性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内容之一。纯粹的主观论和客观论在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构罪的理由上均存在不足,考虑到主观要素在认定中立帮助行为构罪中的关键作用,应当采取缓和的主观论。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限制在主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概括认识以及积极的犯罪促进意图,特殊情况下可以包含放任的故意;客观出罪层面,应当以前置法规范的遵守作为唯一的标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技术支持型帮助、平台提供型帮助和支付结算型帮助3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帮助主体,需要结合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关联程度,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可罚性 主观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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