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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问题及解决对策
1
作者
张幸临
杜金玲
《中国政府采购》
2024年第7期51-57,共7页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提出和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政府采购需求是影响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因素,政府采购需求不明确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尽如人意。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担负着落实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提出和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政府采购需求是影响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因素,政府采购需求不明确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尽如人意。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担负着落实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本文围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针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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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采购结果
采购需求
采购质量
采购活动
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
风险控制管理
采购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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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防范高校学生论文抄袭剽窃:英国高校的经验及启示
被引量:
9
2
作者
张幸临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3-77,共5页
介绍了英国高校为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论文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明确告知学生学校关于抄袭剽窃的有关规则、教授学生正确的学术规范,使学生不致因不了解学术规范而犯规;通过教师严格把关、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严惩抄袭剽窃者所产生的...
介绍了英国高校为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论文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明确告知学生学校关于抄袭剽窃的有关规则、教授学生正确的学术规范,使学生不致因不了解学术规范而犯规;通过教师严格把关、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严惩抄袭剽窃者所产生的威慑作用来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论文;不将发表论文作为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使学生不至于为获得学位而抄袭剽窃文章发表。认为我国高校应借鉴英国高校的这些经验,特别是其多种方式的学术规范训练,以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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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英国
抄袭剽窃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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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加入GPA出价谈判:进程、前景及对策
被引量:
4
3
作者
张幸临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3-32,共10页
2007年年底启动GPA加入谈判后,我国先后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逐步扩大了出价范围。2019年10月提交的第7份出价清单又有重大改进,可推动谈判走向结束,因我国的出价范围已与GPA参加方具有相当可比性,且此次再度大幅修改出价清单展现了我国加...
2007年年底启动GPA加入谈判后,我国先后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逐步扩大了出价范围。2019年10月提交的第7份出价清单又有重大改进,可推动谈判走向结束,因我国的出价范围已与GPA参加方具有相当可比性,且此次再度大幅修改出价清单展现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与尽快完成谈判的意愿,同时相关各方总体上亦希望我国尽快完成谈判。然而,鉴于美欧等GPA参加方一直呼吁我国将更多国企纳入出价清单以及我国一直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要求难获认同,此次出价恐仍难终结谈判;很可能还需再次改进出价才能结束谈判。建议聘请专业机构评估我国出价、以GPA规则为基础谈判缩小分歧、对出价清单再做最后改进及在BFTA和RTAs中纳入政府采购议题,以尽快结束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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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加入GPA谈判
中国
出价清单
改进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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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
被引量:
4
4
作者
张幸临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4-24,共11页
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情况时是应废标、认定投标无效还是否决投标,实践中困惑颇多,急需厘清相关概念及其异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了“废标”和“投标无效”;...
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情况时是应废标、认定投标无效还是否决投标,实践中困惑颇多,急需厘清相关概念及其异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了“废标”和“投标无效”;而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废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做出了规定。这三个术语在适用情形、针对对象、决定主体、法律后果及基本涵义五方面有异有同,影响了对这些术语及相关规定的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建议修法时在两套规则中统一使用“废标”和“否决”投标两个术语,明确其涵义,明确规定废标权由招标采购人行使,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废标以及完善“否决”投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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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
招投标
废标
投标无效
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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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研究——GPA的规定及成员方的选择
被引量:
3
5
作者
张幸临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第4期85-90,共6页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对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灵活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其可选择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对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灵活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其可选择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或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GPA成员方采用了不同模式,不同选择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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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GPA
政府采购
供应商
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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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政府采购投诉人的范围
被引量:
5
6
作者
张幸临
《行政与法》
2013年第7期85-91,共7页
解读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可以发现,其对政府采购投诉人范围的最低要求是,给予那些在相关政府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包括实际参与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在内的直接供应商以投诉权。在我国,依《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政府采...
解读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可以发现,其对政府采购投诉人范围的最低要求是,给予那些在相关政府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包括实际参与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在内的直接供应商以投诉权。在我国,依《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人既包括直接供应商亦包括间接供应商;而依《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可能只有直接供应商中的实际参与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投诉。给予那些在相关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直接供应商和部分间接供应商(包括分包商和联合投标体成员)以政府采购投诉权,更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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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GPA
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
投诉权
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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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加入GPA利弊得失分析
被引量:
3
7
作者
张幸临
张天弓
《中国政府采购》
2012年第9期77-80,共4页
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迄今已四年有余,目前谈判仍在进行当中。近几年来虽已有一些探讨我国加入GPA利弊得失的文章发表,但多为原则性分析,少有数据支持。现阶段需对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分析WTO及...
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迄今已四年有余,目前谈判仍在进行当中。近几年来虽已有一些探讨我国加入GPA利弊得失的文章发表,但多为原则性分析,少有数据支持。现阶段需对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分析WTO及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和相关数据,深入分析了我国加入GPA之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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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利弊得失
GPA
得失分析
2007年
欧盟委员会
文章发表
原则性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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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介评
被引量:
1
8
作者
张幸临
《中国政府采购》
2019年第10期70-75,共6页
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固然需要对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但笔者认为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改进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因为这是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未来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国于1999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
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固然需要对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但笔者认为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改进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因为这是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未来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国于1999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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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立法
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行为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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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我国加入GPA谈判出价清单评析
被引量:
1
9
作者
张幸临
《中国政府采购》
2019年第12期11-17,共7页
>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时,在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尽快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要加入GPA,申请加入方首先需通过提交出价清单与现有GPA参加方谈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2007年12月28日,我国提交了第一份GPA出价清单;201...
>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时,在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尽快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要加入GPA,申请加入方首先需通过提交出价清单与现有GPA参加方谈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2007年12月28日,我国提交了第一份GPA出价清单;2010至2014年间,又先后五次修改了出价清单,但仍未能与现有GPA参加方就GPA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达成共识。2019年10月20日,财政部向WTO提交了我国的第七份GPA出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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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TO
GPA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清单
出价
《政府采购协定》
加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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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GPA修订文本:形式变化及其实质意义
被引量:
1
10
作者
张幸临
《中国政府采购》
2018年第7期21-26,共6页
本文主要探讨GPA2012文本对1994文本形式上所做的种种改进,以期通过全面梳理、归纳GPA2012文本形式上的变化、探究这些变化的原因或目的、深入分析这些变化的实质意义,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GPA2012文本规定。
关键词
文本形式
意义
GPA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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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的最新修订及其影响
被引量:
5
11
作者
张幸临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69-184,共16页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确定其对各参加方的涵盖范围以及确保《协定》的实施至关重要。2012年《修订文本》不仅从形式上整合重排了原《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使相关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更为合理,还对适用范围条款的实质内容...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确定其对各参加方的涵盖范围以及确保《协定》的实施至关重要。2012年《修订文本》不仅从形式上整合重排了原《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使相关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更为合理,还对适用范围条款的实质内容作了多方改进。具体改进包括新增"涵盖采购"及其他定义、完善附录一清单并明确《协定》适用于电子采购、明确规定不适用《协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及多方改进关于更改《协定》涵盖范围的规定。随着《协定》适用范围修订完成,现有《协定》参加方扩展了其附录一清单。这将增大中国扩展《协定》出价特别是将更多国有企业纳入出价清单的压力,需要积极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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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修订文本适用范围
涵盖范围
GPA
原文传递
WTO《政府采购协定》国内救济规定研究
被引量:
3
12
作者
张幸临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6-108,157,共13页
1994年签订的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首次要求GPA参加方建立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原则性要求及该机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修订后的GPA2012文本补充修改了原有国内救济规定,将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
1994年签订的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首次要求GPA参加方建立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原则性要求及该机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修订后的GPA2012文本补充修改了原有国内救济规定,将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原则性要求重新排序为"及时、有效、透明、非歧视",并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一些修订。基于GPA2012规定,可分析归纳出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质疑人的范围、质疑处理机构与渠道、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以及具体救济方法方面的最低标准。我国在改进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机制时应注意满足GPA的这些最低标准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采用更高标准,以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既能满足GPA的相关要求,又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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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救济机制
国内审查程序
供应商
质疑
原文传递
题名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落实问题及解决对策
1
作者
张幸临
杜金玲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4年第7期51-57,共7页
文摘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提出和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政府采购需求是影响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因素,政府采购需求不明确会导致采购结果不尽如人意。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担负着落实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本文围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针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
采购结果
采购需求
采购质量
采购活动
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
风险控制管理
采购实施计划
分类号
D922.29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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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防范高校学生论文抄袭剽窃:英国高校的经验及启示
被引量:
9
2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73-77,共5页
基金
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度教学研究立项项目“高校学生学术规范教育研究”(项目编号:YY10033)的研究成果
文摘
介绍了英国高校为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论文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明确告知学生学校关于抄袭剽窃的有关规则、教授学生正确的学术规范,使学生不致因不了解学术规范而犯规;通过教师严格把关、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严惩抄袭剽窃者所产生的威慑作用来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论文;不将发表论文作为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使学生不至于为获得学位而抄袭剽窃文章发表。认为我国高校应借鉴英国高校的这些经验,特别是其多种方式的学术规范训练,以防范学生抄袭剽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英国
抄袭剽窃
论文
分类号
G649.561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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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加入GPA出价谈判:进程、前景及对策
被引量:
4
3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23-32,共10页
文摘
2007年年底启动GPA加入谈判后,我国先后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逐步扩大了出价范围。2019年10月提交的第7份出价清单又有重大改进,可推动谈判走向结束,因我国的出价范围已与GPA参加方具有相当可比性,且此次再度大幅修改出价清单展现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与尽快完成谈判的意愿,同时相关各方总体上亦希望我国尽快完成谈判。然而,鉴于美欧等GPA参加方一直呼吁我国将更多国企纳入出价清单以及我国一直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要求难获认同,此次出价恐仍难终结谈判;很可能还需再次改进出价才能结束谈判。建议聘请专业机构评估我国出价、以GPA规则为基础谈判缩小分歧、对出价清单再做最后改进及在BFTA和RTAs中纳入政府采购议题,以尽快结束谈判。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加入GPA谈判
中国
出价清单
改进出价
Keywords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
GPA accession negotiations
China
offer
revised offer
分类号
F812.45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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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政府采购中的废标、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
被引量:
4
4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4-24,共11页
基金
2020年度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研究”(20B007)的研究成果之一。
文摘
在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不符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情况时是应废标、认定投标无效还是否决投标,实践中困惑颇多,急需厘清相关概念及其异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了“废标”和“投标无效”;而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废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做出了规定。这三个术语在适用情形、针对对象、决定主体、法律后果及基本涵义五方面有异有同,影响了对这些术语及相关规定的准确理解和正确使用。建议修法时在两套规则中统一使用“废标”和“否决”投标两个术语,明确其涵义,明确规定废标权由招标采购人行使,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废标以及完善“否决”投标规定。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招投标
废标
投标无效
否决投标
分类号
F812.45 [经济管理—财政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研究——GPA的规定及成员方的选择
被引量:
3
5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3年第4期85-90,共6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符合GPA要求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构建研究"(11YJA820115)
文摘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对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灵活设计本国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其可选择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授权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或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GPA成员方采用了不同模式,不同选择各有利弊。
关键词
GPA
政府采购
供应商
质疑投诉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政府采购投诉人的范围
被引量:
5
6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行政与法》
2013年第7期85-91,共7页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规划基金项目)"符合GPA要求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1YJA820115
文摘
解读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可以发现,其对政府采购投诉人范围的最低要求是,给予那些在相关政府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包括实际参与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在内的直接供应商以投诉权。在我国,依《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人既包括直接供应商亦包括间接供应商;而依《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可能只有直接供应商中的实际参与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投诉。给予那些在相关采购过程中拥有利益的直接供应商和部分间接供应商(包括分包商和联合投标体成员)以政府采购投诉权,更为合宜。
关键词
GPA
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
投诉权
投诉人
Keywords
GP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right to review
protestors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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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加入GPA利弊得失分析
被引量:
3
7
作者
张幸临
张天弓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2年第9期77-80,共4页
文摘
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迄今已四年有余,目前谈判仍在进行当中。近几年来虽已有一些探讨我国加入GPA利弊得失的文章发表,但多为原则性分析,少有数据支持。现阶段需对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得失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分析WTO及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报告和相关数据,深入分析了我国加入GPA之利弊得失。
关键词
利弊得失
GPA
得失分析
2007年
欧盟委员会
文章发表
原则性
WTO
分类号
F812.45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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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介评
被引量:
1
8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9年第10期70-75,共6页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文摘
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固然需要对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但笔者认为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改进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因为这是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未来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国于1999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实施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关键词
政府采购立法
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行为
法律法规
分类号
D971.2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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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我国加入GPA谈判出价清单评析
被引量:
1
9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9年第12期11-17,共7页
文摘
>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时,在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尽快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要加入GPA,申请加入方首先需通过提交出价清单与现有GPA参加方谈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2007年12月28日,我国提交了第一份GPA出价清单;2010至2014年间,又先后五次修改了出价清单,但仍未能与现有GPA参加方就GPA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达成共识。2019年10月20日,财政部向WTO提交了我国的第七份GPA出价清单。
关键词
WTO
GPA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清单
出价
《政府采购协定》
加入议定书
分类号
F812.45 [经济管理—财政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GPA修订文本:形式变化及其实质意义
被引量:
1
10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8年第7期21-26,共6页
文摘
本文主要探讨GPA2012文本对1994文本形式上所做的种种改进,以期通过全面梳理、归纳GPA2012文本形式上的变化、探究这些变化的原因或目的、深入分析这些变化的实质意义,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GPA2012文本规定。
关键词
文本形式
意义
GPA
修订
分类号
F812.45 [经济管理—财政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的最新修订及其影响
被引量:
5
11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69-184,共16页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符合GPA要求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构建研究"(11YJA82011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确定其对各参加方的涵盖范围以及确保《协定》的实施至关重要。2012年《修订文本》不仅从形式上整合重排了原《协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使相关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更为合理,还对适用范围条款的实质内容作了多方改进。具体改进包括新增"涵盖采购"及其他定义、完善附录一清单并明确《协定》适用于电子采购、明确规定不适用《协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及多方改进关于更改《协定》涵盖范围的规定。随着《协定》适用范围修订完成,现有《协定》参加方扩展了其附录一清单。这将增大中国扩展《协定》出价特别是将更多国有企业纳入出价清单的压力,需要积极加以应对。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修订文本适用范围
涵盖范围
GPA
分类号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WTO《政府采购协定》国内救济规定研究
被引量:
3
12
作者
张幸临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96-108,157,共13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符合GPA要求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构建研究"(11YJA820115)阶段性成果
文摘
1994年签订的WTO《政府采购协定》中首次要求GPA参加方建立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原则性要求及该机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要求。修订后的GPA2012文本补充修改了原有国内救济规定,将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原则性要求重新排序为"及时、有效、透明、非歧视",并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一些修订。基于GPA2012规定,可分析归纳出GPA对参加方国内政府采购救济机制中质疑人的范围、质疑处理机构与渠道、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以及具体救济方法方面的最低标准。我国在改进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机制时应注意满足GPA的这些最低标准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采用更高标准,以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既能满足GPA的相关要求,又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救济机制
国内审查程序
供应商
质疑
Keywords
GPA
remedies system
domestic review procedures
suppliers
challenge
分类号
D996.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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