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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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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静 张金矜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3期90-100,共11页
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G20峰会作为主导者,对金融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非正式模式运作为鲜明特色的峰会,通过立法基础、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多方面的实践,构建出层级式立法体系,强化了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 在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立法活动中,G20峰会作为主导者,对金融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非正式模式运作为鲜明特色的峰会,通过立法基础、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多方面的实践,构建出层级式立法体系,强化了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有鉴于此,中国作为G20峰会的成员,应该有效利用这一平台,借助利益集团、议程设置和市民社会三个路径实质性地参与全球金融立法,进而提升我国的金融话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金融法 立法 G20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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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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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中国市场》 2015年第39期58-59,共2页
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至今没有法律层级的立法,最高层级的立法是处于第4位阶的部门规章。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结合立法传统以及中外投资条约与对外投资立法关系进行分析,列举中国缺少国家层级境外投资立法的可能原... 中国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至今没有法律层级的立法,最高层级的立法是处于第4位阶的部门规章。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结合立法传统以及中外投资条约与对外投资立法关系进行分析,列举中国缺少国家层级境外投资立法的可能原因。当前中国转型为对外投资大国,实践中需要凭国家层级的立法防范风险,鼓励企业"走出去",以及在对外投资领域需要更高层级的法律来实现法治的需要两个方面来论述对外投资立法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外投资立法 行政规章 “走出去”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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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定义中的“东道国发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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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2年第2期205-220,共16页
国际投资体制改革强调可持续发展,在此大背景下,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逐渐纳入萨利尼(Salini)检验中长期备受争议的“东道国发展”要素。相关缔约实践主要采取了“投资特征”和“政策目标”两种模式将“东道国发展”要素并入投资定义条款... 国际投资体制改革强调可持续发展,在此大背景下,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逐渐纳入萨利尼(Salini)检验中长期备受争议的“东道国发展”要素。相关缔约实践主要采取了“投资特征”和“政策目标”两种模式将“东道国发展”要素并入投资定义条款,使得该要素成为仲裁庭确定适格投资的必要考量。缔约国在缔约实践中使用不同的发展语词界定“东道国发展”要素,可能产生不同的适用效果,其中“可持续发展”语词更有可能发挥出“筛选”高质量投资的作用。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可以考虑未来在中外投资协定中,通过选择性列举式将“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并入投资定义条款,并细化该要素的衡量指标,达成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双重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庭 负责任大国 可持续发展 国际投资协定 定义条款 列举式 衡量指标 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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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Ⅲ》何以获得遵行之法律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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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第6期142-157,共16页
2017年12月完成修订的《巴塞尔Ⅲ》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金融"软法",但是在实践中获得了国家和银行业的广泛遵行。从法律层面看,《巴塞尔Ⅲ》获得广泛遵行的原因可归结为其制定过程的民主合法性、实施框架的灵... 2017年12月完成修订的《巴塞尔Ⅲ》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金融"软法",但是在实践中获得了国家和银行业的广泛遵行。从法律层面看,《巴塞尔Ⅲ》获得广泛遵行的原因可归结为其制定过程的民主合法性、实施框架的灵活渐进性和监督机制的外在约束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在制定、实施和监督层面的上述三大特征对于新兴金融监管领域规则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作为《巴塞尔Ⅲ》的积极遵行者,中国未来应该实质参与该协议的后续修订过程,审慎实施协议标准并有效运用该协议的监督机制,促使《巴塞尔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巴塞尔Ⅲ 银行监管 金融监管 国际金融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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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平衡问题评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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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85-92,共8页
2014年5月17日生效的《中日韩投资协定》借鉴了平衡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使得利益平衡理念在序言、定义、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但鉴于三国间政治冲突、文化差异以及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不同角色,协... 2014年5月17日生效的《中日韩投资协定》借鉴了平衡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和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使得利益平衡理念在序言、定义、最惠国待遇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但鉴于三国间政治冲突、文化差异以及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不同角色,协定实现的是以"利益交换"为基本理念的"低标准"的利益平衡,仍有部分重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未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当前,中国在与他国缔结的投资条约中,也应该逐步放开诸如准入前国民待遇等领域的限制,在条约中加入劳工标准的条款,在实现"高标准"利益平衡的同时,有助于中国企业成功立足于海外市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平衡 《中日韩投资协定》 实体性条款 程序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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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克服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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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静 张金矜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16年第1期207-245,共39页
布雷顿森林机构一直被视为国际金融体系的象征,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机构保护金融稳定的不得力,使其再次遭受合法性赤字的指责。国际社会对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组织... 布雷顿森林机构一直被视为国际金融体系的象征,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机构保护金融稳定的不得力,使其再次遭受合法性赤字的指责。国际社会对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组织程序的民主性、决策内容的公正性和问责路径的有效性,进而否定布雷顿森林机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在对合法性判断标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后可以发现,布雷顿森林机构的合法性并非想象的那么脆弱,国际社会对它们某些方面的质疑过于片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布雷顿森林机构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赤字,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如增加发展中国家在机构中的代表性,提高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机构规则具体化、法典化,填补布雷顿森林机构治理与成员国内部治理之间的断层,设立私人—国际金融机构争端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布雷顿森林机构 全球治理 合法性 民主赤字 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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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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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5-120,共16页
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 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然而,这一趋势也可能将投资者置于不利之地。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中外投资缔约实践中,宜警惕过于严苛的MFN条款,选择性借鉴限制MFN条款适用范围的最新实践,并为仲裁庭解释MFN条款提供明确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惠国待遇条款 实体待遇 限制性规定 限制性解释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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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保护东道国人权的系统解释路径剖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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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9年第3期29-42,共14页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三种进路:协调解释东... 近年来,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3c条因具有系统整合功能而被视为化解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人权保护之冲突的重要工具。既有投资仲裁实践中第31. 3c条之适用呈现出三种进路:协调解释东道国义务冲突,澄清解释投资待遇标准和补缺解释投资者人权义务。其中,后两种适用进路更有可能实现对东道国人权的保护。有鉴于此,东道国在未来的投资仲裁抗辩中,可以通过适用第31. 3c条澄清解释投资者享有的待遇标准,正当化东道国的规制措施,从而间接实现对东道国人权之保护;也可以在反请求中适用第31. 3c条补缺解释投资者承担的人权义务,从而更为主动地维护其境内居民的人权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CLT第31. 3c条 东道国人权保护 协调解释 澄清解释 补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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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有企业规则述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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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第4期63-79,共17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国有企业规则的达成既源于中欧双方对国有企业规则的共同需求,也得益于双方对竞争中立认知的相对一致。CAI国有企业规则采用宽泛的国有企业定义,从国有企业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政府行为两方面提出规制要求,以...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国有企业规则的达成既源于中欧双方对国有企业规则的共同需求,也得益于双方对竞争中立认知的相对一致。CAI国有企业规则采用宽泛的国有企业定义,从国有企业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政府行为两方面提出规制要求,以回应欧盟对中国国有企业不公平竞争优势之担忧。就CAI国有企业规则的影响而言,其不仅为中国国有企业循序渐进改革提供了必要空间,而且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的重塑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有企业 公平竞争 商业考虑 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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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国际金融“立法”主体的合法性研究与中国实践——以跨政府网络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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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现代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46-58,共13页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金融治理的背景下,以跨政府网络为代表的非传统国际金融立法主体获得广泛关注。它们所制定的国际金融标准虽然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在金融监管中发挥出事实上的效力,也因此引发探究该主体合法性之必...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全球金融治理的背景下,以跨政府网络为代表的非传统国际金融立法主体获得广泛关注。它们所制定的国际金融标准虽然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在金融监管中发挥出事实上的效力,也因此引发探究该主体合法性之必要。本文从立法主体的代表性、立法程序的公平性、立法成果的有效性三个方面对跨政府网络进行全面评析后,认为它们具有合法性,但尚存完善空间。结合中国参与跨政府网络的立法实践,中国金融立法话语权的增强可从发展本国市民社会组织、推动立法程序改革、警惕立法成果实施"陷阱"三个方面寻求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金融治理 跨政府网络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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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对国家责任范围的限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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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年第4期42-57,共16页
IIAs中的"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缘起于美国早期缔约实践,演化出不同的表述形式并被纳入新一代中外IIAs。投资仲裁庭对该条款的不同解读影响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中归因规则的适用,存在着限缩或影响国家责任范... IIAs中的"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缘起于美国早期缔约实践,演化出不同的表述形式并被纳入新一代中外IIAs。投资仲裁庭对该条款的不同解读影响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中归因规则的适用,存在着限缩或影响国家责任范围的可能性。"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具有归因属性且构成优先适用的"特别法",证明其限缩国家责任范围的合法性。中国政府应认识到该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就现存中外IIAs中该条款的适用而言,作为东道国的中国政府应积极援引,而中国海外投资者宜审慎适用。就未来中外IIAs中是否纳入该条款而言,取决于对中外投资关系的综合评估。若纳入,宜采用默认式,并澄清其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归因规则的适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行使政府授权 归因 国家责任 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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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姣大法官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6年年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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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6年第3期18-29,共12页
谢谢大家.我首先感谢陈安大师。他一直关心、支持我在国际舞台发挥自己的作用。也谢谢新朋友、老朋友和同事,在座各位都拿到我已发表的英文讲稿,现在就跟大家掏心窝地讲一下这些年担任WTO上诉机构法官的体会,这也是我回国后的第一次中... 谢谢大家.我首先感谢陈安大师。他一直关心、支持我在国际舞台发挥自己的作用。也谢谢新朋友、老朋友和同事,在座各位都拿到我已发表的英文讲稿,现在就跟大家掏心窝地讲一下这些年担任WTO上诉机构法官的体会,这也是我回国后的第一次中文演讲。我觉得荣誉归于大家,荣誉归于祖国。我最近在WTO的告别演讲大会上非常激动,当164个成员方的大使、代表以及很多WTO的高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诉机构 国际经济法学 WTO 争端解决机制 当事方 上诉案件 大法官 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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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规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的缺陷及其完善
13
作者 张金矜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8年第4期73-83,共11页
国际人权法的深入发展和投资范围的全面扩张导致东道国人权保护与跨国企业投资行为之间冲突频频,加之国内法院规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在某些情形下存在一定局限,使得间接规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愈发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国际人权法的深入发展和投资范围的全面扩张导致东道国人权保护与跨国企业投资行为之间冲突频频,加之国内法院规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在某些情形下存在一定局限,使得间接规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愈发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但国际投资仲裁面临的程序难题和实体困境使其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当下正值国际投资法体系变革时代,国际社会可借此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对国际投资仲裁体制进行完善,促使其在规制跨国企业人权责任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继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企业 人权责任 国际投资仲裁 程序难题 实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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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中的社会许可问题与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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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矜 《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第6期185-200,共16页
近年来,海外投资中的社会许可问题作为事实背景和投资者责任进入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成为影响裁决的重要考量。在审查投资者社会许可责任时,主流实践认为应仅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并考虑相关政府行为,其结果虽有利于投资者诉请获得支持,但无... 近年来,海外投资中的社会许可问题作为事实背景和投资者责任进入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成为影响裁决的重要考量。在审查投资者社会许可责任时,主流实践认为应仅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并考虑相关政府行为,其结果虽有利于投资者诉请获得支持,但无益于社区关系的良性发展。非主流实践参考其他国际法规范,其结果虽有助于发挥社会许可价值,但是面临规范供给不足且效力有限的困境。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纳入的社区关系条款与社会许可问题高度适配,具有潜力弥补既有实践不足。其中,印度缔约实践中的“投资者义务式”条款可为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社会许可抗辩提供法律依据;巴西缔约实践可适用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实施“投资者义务式”条款,为投资者获得社会许可提供制度路径。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中国海外投资者应认识到与当地社区建立积极关系的重要性,对社会许可问题采取防范为主,仲裁为辅的策略;另一方面,中外投资协定宜纳入“投资者义务式”的社区关系条款并引入争端预防机制予以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协定 社会许可 社区关系 争端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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