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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喷钢纤维混凝土在拉西瓦水电站大型地下洞室中的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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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西北水电》 2005年第3期36-38,共3页
喷混凝土是地下洞室开挖支护最基本的方式。传统的干喷工艺存在粉尘大、回弹高、混凝土质量不稳定等缺陷。根据湿喷钢纤维混凝土在拉西瓦水电站地下洞室中的应用情况,介绍了湿喷技术在支护工程中的优越性。
关键词 湿喷技术 地下洞室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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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峡渠首Ⅱ坝段闸墩裂缝分析与处理
2
作者 李敬昌 《陕西水力发电》 2000年第2期30-32,共3页
通过对宝鸡峡水利水电工程闸墩裂缝产生原因分析及处理,提出了相应条件下防裂和裂缝处理的措施,为以后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 闸墩 裂缝 分析 处理 渠首 地段 混凝土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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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西瓦水电站地下厂房顶拱1500kN预应力锚索设计与施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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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西北水力发电》 2006年第1期71-74,共4页
为了保证施工期及运行期地下洞室的稳定,根据地质条件在拉西瓦水电站地下厂房顶拱施工中采用了1500kN无粘结预应力锚索加固,其主要内容包括预应力锚索的设计、钻孔、锚索制安、灌浆、垫座及外锚头混凝土浇筑、张拉。阐述了大型地下洞... 为了保证施工期及运行期地下洞室的稳定,根据地质条件在拉西瓦水电站地下厂房顶拱施工中采用了1500kN无粘结预应力锚索加固,其主要内容包括预应力锚索的设计、钻孔、锚索制安、灌浆、垫座及外锚头混凝土浇筑、张拉。阐述了大型地下洞室在不良地质下采用预应力锚索加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下厂房 预应力锚索 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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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粉喷搅拌桩在三原西郊水库溢洪道边墙地基处理加固中的应用
4
作者 李敬昌 《陕西水利水电技术》 2001年第1期23-25,共3页
本文以三原西郊水库枢纽工程溢洪道边墙软基础处理为例,阐述深层水泥搅拌桩的设计原理、特性及优越性,为以后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水库 溢洪道 边墙 地基处理 水泥粉喷搅拌桩 护岸工程 抽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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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厚度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渡槽桩基的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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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陕西水利水电技术》 2002年第2期43-45,共3页
本文通过对宁夏扬黄扶贫灌溉工程渠道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阐述了在大厚度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桩基设计的理论依据及方法,为以后类似基础处理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 大厚度 自重湿陷黄土 桩基 设计 渡槽 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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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厚度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渡槽桩基的设计方法
6
作者 李敬昌 《西北水力发电》 2004年第2期4-6,共3页
通过对宁夏扬黄扶贫灌溉工程渠道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阐述了在大厚度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桩基设计的理论依据及方法,为以后类似基础处理工程提供借鉴。
关键词 大厚度 自重湿陷黄土 桩基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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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壁吊车梁稳定性刚体极限平衡分析法之商榷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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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广斌 刘有全 李敬昌 《西北水电》 2008年第5期15-17,21,共4页
地下厂房岩壁吊车梁稳定性分析有多种方法,如刚体极限平衡法、力失平衡法、弹性地基梁法、有限元法、DDA法等,在这些方法中,因刚体极限平衡法的方便性,而被广泛应用;然而目前在应用刚体极限平衡法分析岩壁吊车梁稳定性的理论和思路上,... 地下厂房岩壁吊车梁稳定性分析有多种方法,如刚体极限平衡法、力失平衡法、弹性地基梁法、有限元法、DDA法等,在这些方法中,因刚体极限平衡法的方便性,而被广泛应用;然而目前在应用刚体极限平衡法分析岩壁吊车梁稳定性的理论和思路上,还存在一点值得商榷的地方,以工程实例对这一点进行了详细的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下厂房 岩壁 吊车梁 稳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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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地下洞室围岩定位块体的快速生成及稳定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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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广斌 董源 李敬昌 《西北水电》 2012年第4期14-17,共4页
怎样利用岩体结构面与洞室开挖面相互切割形成岩石块体是大型地下洞室围岩块体稳定分析的关键技术之一。文章介绍利用ANSYS的面、体运算功能计算块体体积,并用接触单元模拟结构面,分析块体稳定性,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性。
关键词 地下洞室 结构面切割 块体 稳定分析 ANSYS 接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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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法规则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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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德香 李敬昌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5-10,共6页
习惯法规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所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发展尤为兴旺,因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尤为依靠国家实践——而此恰是习惯法规则的构成要素。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依赖于习惯法规则,而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习惯... 习惯法规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所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发展尤为兴旺,因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尤为依靠国家实践——而此恰是习惯法规则的构成要素。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依赖于习惯法规则,而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习惯法规则较条约法规则更具优势。对于我国南海问题的解决,习惯法规则亦将发挥独特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惯法规则 国际海洋法 特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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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抑制海外代购的成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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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4期70-73,共4页
2012年3月26日,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个人进境物品的《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并同时正式实施,其中涉及了不少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的调整。随后的3月28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了《对于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根据《万国邮联公约》... 2012年3月26日,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个人进境物品的《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并同时正式实施,其中涉及了不少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的调整。随后的3月28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了《对于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根据《万国邮联公约》规定,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邮政企业使用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单式并交由中国邮政在我大陆地区投递的物品。这是继2010年7月2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相关事宜)》以来,海关总署又一次实质上针对海外代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然而海关部门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并未也并不能从根本上抑制海外代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外代购 海关规范性文件 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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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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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94-97,共4页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权 法律争端 单边强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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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防挡水材料在隧洞渗漏处理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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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宇光 李敬昌 《电网与清洁能源》 2009年第9期71-73,共3页
通过对三原西郊水库导流排沙泄洪洞渗漏问题的处理,比较了新型防挡水材料与传统防渗技术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区别,阐述了新型防挡水材料在水工裂缝渗漏处理方面的优越性,为该种新型材料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关键词 新型防挡水材料 隧洞 渗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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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BNJ协定与《南极条约》体系的协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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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8年第2期167-223,共57页
《南极条约》体系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的陆地与海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全球的海洋,以其为基础的一系列条约组成的《公约》体系同样如此。因此,南纬60度以南的海域将受到2个条约体系的同时约束。在《南极... 《南极条约》体系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的陆地与海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全球的海洋,以其为基础的一系列条约组成的《公约》体系同样如此。因此,南纬60度以南的海域将受到2个条约体系的同时约束。在《南极条约》体系内,《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及根据该公约所建立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已针对公海保护区及IUU捕捞等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已经在2002年注意到南极陆地与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已在该协商会议框架下启动。这些问题也是《公约》体系内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的核心内容。有关BBNJ协定的国际立法工作目前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各国代表们应注意到上述现象,并应对该协定与《南极条约》体系的协调进行探讨,以为将来BBNJ协定在南极海域的适用打下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BBNJ协定 《南极条约》体系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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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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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敬昌 《山东教育》 1997年第Z1期89-89,共1页
关键词 黑屋子 刘胡兰 班主任 师生情谊 示范画 语言 教中学 教学大楼 安家落户 黑板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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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看“南海仲裁案”管辖权裁决的违法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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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敏友 谢琼 李敬昌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7年第1期34-60,共27页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作出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以下简称“管辖权裁决”),其中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规定之“交换意见的义务”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首先,用来证明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的事实...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作出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以下简称“管辖权裁决”),其中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规定之“交换意见的义务”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首先,用来证明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的事实不属于第283条所指“交换意见”;其次,仲裁庭割裂了交换意见的义务与谈判义务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使“交换意见的义务”本身毫无意义,有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仲裁庭没有有效地确立自身的管辖权,因而其管辖权裁决完全错误。基于无效“管辖权裁决”作出的实体裁决,也将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交换意见的义务 “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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