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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案部门对口起草模式的缺陷及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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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张晓晓 《体育科学研究》 2023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传统的体育法案起草模式是部门对口起草模式,该模式有它的优越性,即具备专业立法技术,法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与实施。但该模式也有一定的风险,最主要的就是“部门利益倾向”风险。为整合传统的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又防范... 我国传统的体育法案起草模式是部门对口起草模式,该模式有它的优越性,即具备专业立法技术,法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与实施。但该模式也有一定的风险,最主要的就是“部门利益倾向”风险。为整合传统的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又防范或降低其“部门利益倾向”风险,我国体育法案起草模式应建立如下优化措施:体育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应建立人大主导起草模式,体育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应建立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导起草的模式,同时在以上模式中嵌入部门协调机制、法案的公开征求意见机制以及专家论证机制。如此实现我国体育法案起草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案 部门对口起草 人大主导立法 专职法制机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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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优化与制度完善:体育行政奖励中荣誉设置的体系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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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兰松 汪全胜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6-51,67,共7页
目前我国已形成由国家体育总局、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机构制定的体育行政奖励规范性文件体系,其中亦包含着体育荣誉制度。现行的体育行政奖励规范中荣誉设置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重物质奖励而轻荣誉奖励、重视个人荣誉而轻... 目前我国已形成由国家体育总局、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机构制定的体育行政奖励规范性文件体系,其中亦包含着体育荣誉制度。现行的体育行政奖励规范中荣誉设置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重物质奖励而轻荣誉奖励、重视个人荣誉而轻视组织荣誉;重竞技体育荣誉而轻群众体育荣誉;在荣誉称号设置、荣誉奖励事项、荣誉奖励对象以及荣誉奖励条件方面还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对此,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荣誉条例》;确立当前适合中国的体育荣誉设计的指导思想,完善体育荣誉称号、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奖励条件与标准等方面的规范设计,为推进我国体育荣誉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行政奖励 体育荣誉 行政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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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完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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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陈光 张洪振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2-17,共6页
体育法律责任是体育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现行《体育法》在体育法律责任主体设定上存在缺失,在体育法律责任的设定依据上存在着不对应和不协调,在立法技术上缺少规范。因此《体育法》的修改应是一种全面的修改,... 体育法律责任是体育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现行《体育法》在体育法律责任主体设定上存在缺失,在体育法律责任的设定依据上存在着不对应和不协调,在立法技术上缺少规范。因此《体育法》的修改应是一种全面的修改,需要在法律义务体系、法律责任构成、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构建,并要确保与相关部门法的统一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 责任主体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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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利性体育组织在《体育法》中的确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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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陈光 戚俊娣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8-11,共4页
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即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未在该法中确立。这种缺陷源于《体育法》立法时社会关系发展并未成熟及社会认识水平有限。而在《体育法》颁行之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等对... 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即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未在该法中确立。这种缺陷源于《体育法》立法时社会关系发展并未成熟及社会认识水平有限。而在《体育法》颁行之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等对营利性体育组织有一定认识并逐步探索规制方式。《体育法》修改时应补充和完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即营利性体育组织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法律关系主体 营利性体育组织 非营利性体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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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及制度保障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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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黄兰松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5-11,25,共8页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公共体育设施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应积极拓展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的多元路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如财政投入制度、体育捐赠制度、税收优惠制度、政府购...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前提。公共体育设施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应积极拓展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的多元路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如财政投入制度、体育捐赠制度、税收优惠制度、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制度以及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我国目前在制度保障机制设计上存在制度散乱、顶层设计缺失、制度不协调等问题,需要进行制度的清理,加强体育公共设施制度的顶层设计,协调好不同的制度规范,同时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的完善的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体育设施 供给路径 保障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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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个人数据的权利保护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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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王庆武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33-36,共4页
个人数据是指一切标识个人情况的数据资料。个人数据权利是个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重要表现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和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网络空间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或者运用个人数据扰乱他人生... 个人数据是指一切标识个人情况的数据资料。个人数据权利是个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重要表现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和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网络空间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侵犯表现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或者运用个人数据扰乱他人生活的安宁等 ,我国应加强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隐私权保护 法律保护 网络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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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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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王萌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92-97,共6页
制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保障体育赛事的安全与顺利运行非常重要。但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涉及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的规范设计。研究认为,根据我国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情况以及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 制定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保障体育赛事的安全与顺利运行非常重要。但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涉及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内容的规范设计。研究认为,根据我国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情况以及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大型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限于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但由其所属体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组成的编制小组来起草。应急预案的制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做好风险识别与评估、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加强部门间协调、征集广泛意见等,报请国务院、省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内容上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位应急预案的规定,要对应急组织机构、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应急保障机制进行规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体育赛事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制定主体 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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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论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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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戚俊娣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33-38,共6页
《体育法》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将制定某些体育法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授予其他主体,由其他主体来行使立法权力。《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明示授权立法条款与默示授权立法条款,各有不同的意义,但在设置这... 《体育法》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将制定某些体育法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授予其他主体,由其他主体来行使立法权力。《体育法》授权立法条款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明示授权立法条款与默示授权立法条款,各有不同的意义,但在设置这些授权立法条款时存在一些立法技术的缺陷与不足,《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置完善的授权立法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授权立法 法条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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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总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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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陈光 张洪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7-100,共4页
《体育法》总则是体育法中与其分则、附则相对应的,对于整个体育法具有统率作用的,规定体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原则等内容的条文总和。现行体育法总则在法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方面有所缺失,需要进行法律漏洞补充,体... 《体育法》总则是体育法中与其分则、附则相对应的,对于整个体育法具有统率作用的,规定体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原则等内容的条文总和。现行体育法总则在法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方面有所缺失,需要进行法律漏洞补充,体育法应明确界定体育的概念,明确体育法的效力及适用范围;现行体育法在基本原则的设定上,政策宣言性强,指导性不够,我们应借鉴国外体育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国情及社会发展实际,重新构建我国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故我国在设计体育法总则时,应遵循法的总则设置的基本思路,其内容应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适用范围、体育主管部门以及体育法基本原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法的总则 体育概念 体育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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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评估研究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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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黄兰松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1-50,共10页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是党内法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有权评估主体通过一定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对党内法规的权利性、义务性、责任性、程序性等规则的可行性展开的评估,其目的在于增强党内法规的操作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提升党内...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是党内法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有权评估主体通过一定的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对党内法规的权利性、义务性、责任性、程序性等规则的可行性展开的评估,其目的在于增强党内法规的操作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提升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已规定可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但国内尚未对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评估展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因此,有必要在借鉴立法评估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党内法规可操作评估进行系统性的建构,包括其结构要素、评估维度、评估结果的回应机制等,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实施效果 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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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规制探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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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方利平 《现代情报》 CSSCI 2010年第5期24-27,共4页
个人敏感信息是被认为具有特殊风险,从而通常受到特殊保护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主体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征集与处理要遵守一些特殊的原则与条件,如本人同意原则、利益衡平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等,我国应借鉴各国立法的共同做法,在... 个人敏感信息是被认为具有特殊风险,从而通常受到特殊保护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主体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征集与处理要遵守一些特殊的原则与条件,如本人同意原则、利益衡平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等,我国应借鉴各国立法的共同做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敏感信息"作出法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敏感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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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我国独立第三方的立法后评估制度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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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金玄武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96-101,共6页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分析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问题,从而完善立法。独立第三方的评估可以提高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公正性与客观性,我国现已具备建构独立第三方评估主...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分析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问题,从而完善立法。独立第三方的评估可以提高立法后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公正性与客观性,我国现已具备建构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条件与基础,但还需要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后评估 独立第三方 评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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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律修改包裹模式的运用——以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7
13
作者 汪全胜 黄兰松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27-131,共5页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包裹立法模式 立法体制 教育法律 体育法律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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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考察 被引量:7
14
作者 汪全胜 戚俊娣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36-41,共6页
奥运会确立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制度,随着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需要加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与规范。而进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必须考察其转让的法律关系,包括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客体以... 奥运会确立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制度,随着体育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需要加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与规范。而进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立法,必须考察其转让的法律关系,包括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客体是具有"表演权"性质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与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体育赛事 电视转播权 转让主体 受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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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行政许可范围探究 被引量:9
15
作者 汪全胜 卫学芝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56-61,共6页
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是旅游项目的特别种类,《旅游法》规定对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设置行政许可,是为了政府部门有效监管。但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有"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从它们的基本含义来判断... 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是旅游项目的特别种类,《旅游法》规定对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设置行政许可,是为了政府部门有效监管。但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有"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从它们的基本含义来判断,这两类项目都可纳入"高风险性体育旅游项目"。高风险性体育旅游项目行政许可范围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这个事项范围即是由特定主体依法定程序确定的"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的项目。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应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其他国家机关定期发布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目录,保障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行政许可范围有法可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旅游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行政许可范围 高风险体育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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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立法根据”条款的设置论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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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张鹏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5-111,共7页
立法根据是指立法主体制定某一具体部门法的根据或基础问题,包括立法的法律根据与立法的事实根据。法律文本中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立法的合法性、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以及实现法的可操作性。但立法主体设置"... 立法根据是指立法主体制定某一具体部门法的根据或基础问题,包括立法的法律根据与立法的事实根据。法律文本中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立法的合法性、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以及实现法的可操作性。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根据"条款的基础与依据在于实在法观念、立法体制状况以及立法权的来源。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在"立法根据"条款设置技术上存在位置设置不规范甚至缺失、语言表达以及逻辑等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根据 法的总则 设置基础 设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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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4
17
作者 汪全胜 金玄武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91-95,共5页
德国为推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改革,在学位制度、引进人才、教学模式、留学生政策上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通过实施海外项目、远程教育等方式实现其高等教育国际化。我国应借鉴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制度... 德国为推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改革,在学位制度、引进人才、教学模式、留学生政策上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并通过实施海外项目、远程教育等方式实现其高等教育国际化。我国应借鉴德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国际化 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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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的回应滞阻析论 被引量:8
18
作者 汪全胜 陈光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21-125,共5页
立法后评估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立法回头看"进一步完善法律,即立法后评估结果应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回应,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立、改、废"。然而因为立法后评估结果因素以及立法机关的制度约束,立法后评估回应发生滞... 立法后评估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立法回头看"进一步完善法律,即立法后评估结果应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回应,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立、改、废"。然而因为立法后评估结果因素以及立法机关的制度约束,立法后评估回应发生滞阻状况,为此,我们需要提高立法后评估结果的信度与效度以及建立顺畅的评估结果转换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后评估 回应 滞阻 评估结果 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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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制度约束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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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卫学芝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5-60,共6页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构成的。从制度的三个层次来考察我国现行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政策,发现现行的正式规则难以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政策的合法性;非正式规则已构成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社会...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构成的。从制度的三个层次来考察我国现行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政策,发现现行的正式规则难以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政策的合法性;非正式规则已构成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阻力;而制度实施机制的缺失则难以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的制度约束状况,我国应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政策的制度创新,修改《体育法》关于体育制度的顶层设计;增强现行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现行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实施机制,同时也要注意科学意识形态如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培育与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约束 正式规则 非正式规则 实施机制 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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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法的原则”条款的设置论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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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全胜 张鹏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22-28,共7页
法的原则条款一般规定在法的总则中,构成了该法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基本准则或原理的条款。它的价值在于确保法的规则的正当性、指导法律解释、判断法律冲突以及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其设定依据不仅在于它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与种类,而且... 法的原则条款一般规定在法的总则中,构成了该法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基本准则或原理的条款。它的价值在于确保法的规则的正当性、指导法律解释、判断法律冲突以及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其设定依据不仅在于它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与种类,而且要求与宪法的原则与规定为基础。法的原则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条件与程序,即在规则不能的情况下,通过将法的原则具体化而引申为能够裁判案件的具体规则。我国法的原则条款设置在结构技术以及语言表达技术上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原则 法的规则 设置依据 设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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