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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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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学军 王芷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5,共5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特别情形,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认定罪名。"生产"和"销售"针对同一对象时只认定"生产"行为,只有针对不同对象时才认定为"生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特别情形,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认定罪名。"生产"和"销售"针对同一对象时只认定"生产"行为,只有针对不同对象时才认定为"生产、销售"行为。"有毒"和"有害"也是针对不同对象而言的,既有毒又有害的食品仅认定为"有毒"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存在法规竞合关系时,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有关犯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时,主要根据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轻重确定罪名的轻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罪名认定 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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